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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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戈瑶: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戈瑶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关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计算)2、判令被告渠建强、云鑫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李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治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葛轶乾:

本院受理原告常旭红与被告胡秀枝、葛轶乾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李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杨会强与被告李彩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31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张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耀芳与被告张海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每月6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李建荣、谭秀碧:

本院受理原告徐雷与被告李建荣、谭秀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李建荣、谭秀碧给付借款4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顾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慧文(又名张三根)与被告顾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7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魏新光:

本院受理原告杨会强与被告魏新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24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段海林、段燕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程先旗、李桂莲、程慕何、张娜、李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杨杰:

本院受理原告武永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王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七十九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7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娜仁朝格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国栋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8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仁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国栋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8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张建国、马艳梅、王召云、刘英、郭先锁、孙月花、高慧芳、王春亮: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与被上诉人张建国、马艳梅、王召云、刘英、郭先锁、孙月花、高慧芳、王春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邸付所:

本院受理赵廷元诉邸付所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05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邸付所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西路六中前街商业楼1层1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李美娥、董利红: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娥、董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79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范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被告范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83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张四四、李林兵、李福芬、温建新、王云莎、苏清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四四、李林兵、李福芬、温建新、王云莎、苏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王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安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9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张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蓉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3578.91元、公告费300元及利息(以23578.91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张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许秀丽:

本院在执行杨朝鲁申请执行你和李瑞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1642号执行裁定书及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0】第0632号评估报告。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许秀丽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胜区鑫荣小区6-0-25号车库(合同编号:2008-00009357)房产一处,评估价16069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杜丽:

本院受理原告徐丽英诉被告王永强、杜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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