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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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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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永丽:

原告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永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4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袁永丽:

原告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永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881号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1.判令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5881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张贵明、李瑞霞、王麒麟、王南南:

原审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达拉特旗金森源物资回收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焦志雄、韩立、白玉、张贵明、王维江、焦智慧、李瑞霞、王麒麟、王南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在涉诉信访案件核查中查明该案出现新证据,应子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监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陈建平、黄碎云、范小龙、郭玉明:

本院受理原告戈冬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13日签订的《商品认购书》;2、请求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323506元;3、请求被告承担从2011年9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12日为156832.56元;4、请求被告陈建平、黄碎云、郭玉明、范小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2020)内0602民初339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中止、撤出被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包雪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薛峰、包雪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承揽费40843.3元;2.判决二被告支付从2020年6月19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工程款利息(已欠付40843.3元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梁立明:

本院受理杨秀娟申请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本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25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梁立明所有的许晓华名下的黑M A379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绥化市宝通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黑M G551挂号金优牌重型仓栏式半挂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张玉柱:

本院受理科左中旗双喜农机配件商店申请执行你与王银花、王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本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21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被执行人张玉柱名下玉米收割机一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王长明:

本院受理张良柱申请执行你与李海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本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6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长明名下林权证号为38066号,位于架玛吐镇前架玛吐村林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刘云平:

本院受理原告冯建军与被告王利波、第三人刘云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王利波就(2020)内0521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一、请依法撤销(2020)内0521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廖哈申敖喜日: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449号原告高玉宝诉被告廖哈申敖喜日、廖七十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内0521民初44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高玉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潘洪生、包福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裴云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637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裴云涌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81600元,合计29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孟乐图(孟乐吐):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11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被告孟乐图(孟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种子化肥款50135元,利息52140元,合计给付102275.40元(计息时间:2012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04个月×0.01元/月);二、要求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马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002号原告贾成森诉被告马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义返还原告贾成森为其偿还的贷款本息合计9114.6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贾成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0元,由原告贾成森负担190元,被告马义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杨泽文: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287号原告孟银锁与被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北巴彦塔拉嘎查委员会、杨泽文、第三人陆秀春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银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孟银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张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241号原告梁小玲与被告张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梁小玲劳务费20700元,支付利息2124.65元(20700元×8个月×0.01283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本息合计22824.65元;二、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梁小玲从2020年9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给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双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宏江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曾范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恒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曾范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内蒙古恒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款516699.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7元,由被告曾范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霍绍福:

本院受理原告任凤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霍绍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任凤宽借款20000元、利息26400元(2013年4月15日至2020年8月25日,月利率1.5%)共计46400元。二、被告霍绍福向原告任凤宽支付自2020年8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LPR利率为3.85%的4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霍绍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霍绍福:

本院受理原告许文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7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霍绍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许文君借款10000元、利息10200元(2013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25日,月利率1.5%)共计20200元。二、被告霍绍福向原告许文君支付自2020年8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LPR利率为3.85%的4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由被告霍绍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霍绍福:

本院受理原告尹国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7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霍绍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尹国发借款20000元、利息26400元(2013年4月15日

至2020年8月25日,月利率1.5%)共计46400元。二、被告霍绍福向原告尹国发支付自2020年8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LPR利率为3.85%的4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霍绍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

内蒙古亿有泰木制品有限公司、史曾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彩轩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告内蒙古亿有泰木制品有限公司、史曾有、张建军、郭维、田羽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亿有泰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彩轩装饰材料经销部支付货款300081元及利息(以300081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彩轩装饰材料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王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杨茂峰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俊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998号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协作总公司:

本院受理的孙华与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协作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的煤炭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煤款45000元整,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01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1年11月12日,原告因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协作总公司购买煤炭,交付现金45000元整,后被告不发货,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7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杭锦旗黄河古道渔苇业有限责任公司、高玉林、袁龙、贺如、王林峰、苏海君、鄂尔多斯市首佳能源有限公司、贺昌明: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诉被告杭锦旗黄河古道渔苇业有限责任公司、高玉林、袁龙、贺如、王林峰、苏海君、鄂尔多斯市首佳能源有限公司、贺昌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杭锦旗黄河古道渔苇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6419040元欠款以及该理赔款从2018年5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依法判令原告对《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被告杭锦旗黄河古道渔苇业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镇原什拉召治沙站八连土地【产权证号:(2017)杭锦旗不动产权第0000863号】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贺昌明、苏海君、鄂尔多斯市首佳能源有限公司、高玉林、袁龙、贺如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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