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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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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缴纳罚款催告书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发出(清)应急罚[2020]综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1月21日前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清水河县支行。账号:05547101040000222。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清水河县城关镇永安街

联系人:武文胜

联系电话:0471-7932699

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仲裁公告

张海英(身份证号:15012319801117462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0]第4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本案定于2021年4月14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22日

■仲裁公告

赫存才(身份证号:15012219690908351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0]第4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本案定于2021年4月14日14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22日

■注销公告

丰镇市满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981328979988U,经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合作社经营,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丰镇市满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2021年1月22日

■注销公告

丰镇市满福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号:150981N A000571X,经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合作社经营,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丰镇市满福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021年1月22日

■注销公告

兴安盟兴薯马玲薯技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22012200581,法定代表人:肖琴,请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兴安盟兴薯马玲薯技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22日

■仲裁公告

尹雪敏(身份证号:140226199210181521):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0]第4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本案定于2021年4月14日16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22日

■更正

原刊登于《内蒙古法制报》2020年12月23日7版中,本院受理原告乌日汗与被告王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一、被告王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乌日汗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王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日汗借款利息10950元[借款期内利息7200元(30000元×0.02元×12个月,2016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2日)+逾期利息3750元(30000元×0.005元×25个月,2017年3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三、驳回原告乌日汗其他诉讼请求。”更正为“一、被告王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乌日汗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王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日汗借款利息8370元[借款期内利息4620元(30000元×15.4%÷12个月×12个月,2016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2日)+逾期利息3750元(30000元×0.005元×25个月,2017年3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三、驳回原告乌日汗其他诉讼请求。”。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更正

原刊登于《内蒙古法制报》2020年12月23日7版中,本院受理原告刘桂兰与被告贾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一、被告贾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桂兰借款本金6500元;二、被告贾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桂兰以本金6500元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更正为“一、被告贾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桂兰借款本金6500元;二、被告贾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桂兰借款利息1137.50元(6500元×0.005元×35个月,从2017年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三、被告贾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桂兰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刘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投保人:王洪波将安华农业保险商业保单遗失,保单打印流水号:18150002508,保险证流水号:18150023008,声明作废。

李晓伟不慎将律师证遗失,证号:11501201911134828,声明作废。

兴安盟兴薯马玲薯技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注册号:1522012200581,法定代表人:肖琴,特此声明。

内蒙古福济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3M A0N 6FCE2J)于2020年6月1日将公章(编码:1505230000644)丢失,声明作废。

塔林托娅将户口本遗失,住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电力设计院1号楼3单元301号,声明作废。

阿迪思泰将身份证遗失,证号:150104201201190619,声明作废。

昆区许少鸿服装经销店将营业执照副本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203M A0N BHKL37,法定代表人:许少鸿,特此声明。

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四联丢失,票据号码分别为:0011110935、0010896630,声明作废。

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1770980X,声明作废。

赛罕区水云间服饰店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105600185432,法定代表人:范晔,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新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遗失中国农业银行卓资县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 1910001666101,账号05 322101040008069,声明作废。

2021年1月22日

■仲裁送达公告

李挺: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蒙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8)鄂仲字第04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2021年3月23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2021年4月7日),并定于答辩和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10日2021年4月19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五楼第二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联系人:宋秘书联系电话:0477-8379491)不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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