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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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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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树存:

原告钱志峰诉侯建民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辖终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赵连省: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凯文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阿民:

本案受理的尹宝良诉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22日

刘国滨:

本院受理原告左生与被告刘国滨、李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李喜权不服我院(2020)内0521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1、请求依法撤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内0521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左生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送达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董培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培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张永军、云月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李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祁书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苗娥女、祁书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张飞、王巧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军诉被告张飞、王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白俊峰: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77号原告包红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欠款本金7700元,支付利息808.5元,本息合计8508.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何布日俄: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04号原告于艳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支付利息5520元(6000元×0.02元×46个月,从2017年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本息合计115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谢银山: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8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煤炭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734元,支付利息1025.25元,本息合计3759.2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10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玉芹(别名宋玉琴):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432号原告丛立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8000元(20000元×0.02元×45个月,从2017年1月9日至2020年10月9日),本息合计38000元;2、要求被告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石素玲: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01号原告王丽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1000元,支付利息2730元(91000元×0.005元×6个月,从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6月26日),本息合计93730元;2、要求被告自2020年6月2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包青龙: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53号原告包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200元,支付利息2684元(12200元×0.005元×44个月,从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本息合计14884元;2、案件受理费1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白春兰: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70号原告白青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欠款本金2470元,支付利息3594元,本息合计6064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10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张文举: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71号原告白青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欠款本金14100元,支付利息8062元,本息合计2216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刘连江: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72号原告孙玉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利息8850元(15000元×118个月×0.005元,2011年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0日止),本息合计238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包留所: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95号原告包峰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500元,利息22575元(17000元×129个月×0.01元,2010年1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本息合计400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付满良(满良):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01号原告于艳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华孟根巴根、何秀兰: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46号原告何扎力根白乙拉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387元,利息8848元(16387元×36个月×0.015元),本息合计25235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白桂花、赵胡日乐: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93号原告富根明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408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11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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