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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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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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三角高科物联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鹏辉与被告内蒙古金三角高科物联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民初44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尚瑞军、庞尔芳、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林、刘海华与被告尚瑞军、庞尔芳、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海华、李春林与被告庞尔芳签订的《定购合同》以及原告刘海华与被告庞尔芳签订的《居然之家商品销售合同(2018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尚瑞军、庞尔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李春林、刘海华返还货款9500元;三、被告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尚瑞军、庞尔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李春林、刘海华支付违约金72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春林、刘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106元、公告费600元(原告李春林、刘海华已预交),由原告李春林、刘海华负担71元,被告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尚瑞军、庞尔芳负担263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内蒙古春来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德明与被告内蒙古春来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德明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王德茂:

本院受理原告徐海龙诉被告王德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陈兵兵:

本院受理刘亭佑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原晓瑛: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原晓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原晓瑛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2月24日的欠款本金人民币7425.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原晓瑛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敖日格乐: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敖日格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敖日格乐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2月24日的欠款本金人民币24488.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敖日格乐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刘文祥: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文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祥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2月17日的欠款本金人民币17977.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文祥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呼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云晓霞: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云晓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晓霞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2月17日的欠款本金人民币49626.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云晓霞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王再山: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再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再山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2月14日的欠款本金人民币38473.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再山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祝洪伟: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祝洪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祝洪伟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2月14日的欠款本金人民币19816.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祝洪伟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李素云: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素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素云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0月19日的欠款本金人民币11783.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素云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张永红: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永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红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0月19日的欠款本金人民币5985.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永红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霍建刚: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霍建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霍建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0月19日的欠款本金人民币22699.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霍建刚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孟庆超: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孟庆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庆超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0月19日的欠款本金人民币2148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孟庆超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王亮、马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亮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代偿贷款本息42956.81元,并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要求被告马润枝返还代偿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刘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峰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斯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海峰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2.00元,由被告刘斯琴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白雨明:

本院受理原告武国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雨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武国旺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白雨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王子先:

本院受理原告李君与被告王子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张宝贵:

本院受理原告李君与被告张宝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郭俊鲜、范建军、王海军:

本院受理告刘二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内012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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