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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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志德:

本院受理执行异议人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就申请执行人马宏与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张广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霞、胡志东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周梨红、包黎明:

本院受理董金花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海文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凯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8日

王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李刚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吴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8日

包德顺:

本院受理原告薛满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满彬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8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4日

付玉良: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玉江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玉江农资经销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农资款(化肥、种子)本金19865.00元和利息20215.35元,共计40080.35元。利息计算:2015年2月14日至2020年11月14日共69个月:12200.00元×15‰×69个月=12627.00元;2015年5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共66个月:7665.00元×15‰×66个月=7588.35。2、2020年11月14日和2020年11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顺延至给付为止。3、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2日

杨治中:

本院执行的杨振林申请执行杨瑞霞、卓刚、杨治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一、(2020)内0602执恢9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杨治中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106400元至本院账户。二、(2020)内0602执恢9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杨治中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协作总公司:

本院受理的孙华与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协作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的煤炭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煤款45000元整,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01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01年11月12日,原告因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协作总公司购买煤炭,交付现金45000元整,后被告不发货,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李红伟、尹俊莲: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大成至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李红伟、尹俊莲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内蒙古大成至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内0125民初16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强燕飞:

本院受理李铁柱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赵洪文:

本院受理的郑华民申请执行赵洪文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洪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2-5-1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内科瑞估字(2020)第1238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2-5-12号房屋市场价值986521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15)内0102执492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赵洪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2-5-12号房屋,评估价为986521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838542.8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8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王永海:

本院受理原告臧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永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臧艳平借款34000元,给付息利2860元,本息合计36860元。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王永海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孙金祥、鄂尔多斯市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孙金祥、鄂尔多斯市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执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范三:

本院受理原告齐卫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8日

关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8日

乌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8日

梁宝昌: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鑫禾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8日

马建军:

本院受理卜虎威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郭晋: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91号原告丁明诉你与海格、李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王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铁山与被告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潘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包玉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8日

刘嘎日达:

本院受理原告齐卫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8日

曹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齐卫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8日

桂霞、王景文: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27号原告郑玉杰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8800元(10000元×2%×44个月,从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11月23日),合计18800元;3、要求二被告按月利2%给付利息顺延至本金还清时止;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包都日根代来、海高娃: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628号原告张全喜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三笔借款本金合计36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利息31830元,本息合计678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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