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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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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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青诉你、郝喜才、姜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韩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巧莲、李利平、李际平、李东平、李东升、李晋升诉你和张栓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借款130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杨继、王夏: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莲诉被告杨继、王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923号民事上诉状,内容为: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杨继、王夏: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莲诉被告杨继、王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王凤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574.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陈有权、吕燕敏: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有权、吕燕敏、茆杭新、胡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有权、吕燕敏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12783.15元,(本金100000元从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1日按照月利率9.499999‰计算的利息11589.31元;本金100000元从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0月20日按照月利率12.349999%计算的利息1193.83元)本息共计112783.15元,并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00000元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12.349999‰计算所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6000元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上合计118783.1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茆杭新、胡四强对上述借款本佥、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贵用的范围内承拒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开庭传票、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刘毓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刘毓鹏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燕喜梅:

本院受理原告赵玲霞与被告燕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燕喜梅与裴永军共同承担(2015)东民初字第594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中所确定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燕喜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石华:

本院在执行何秀云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277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石华在本院执行的(2018)内0602执恢1839号案件中的剩余执行案件款70958.4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郭三祥、李洁:

本院受理原告乔丽英与被告郭三祥、李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42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洁、郭三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乔丽英赔偿391275元。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二、驳回原告乔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40元,由被告李洁、郭三祥负担4023元,由原告乔丽英负担2661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云忠钢、云改叶、张艳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名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忠钢、云改叶、张建宁、内蒙古诚和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艳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赵培凤、焦士印、云忠钢、张艳霞、张建宁、内蒙古诚和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名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培凤、焦士印、云忠钢、张建宁、内蒙古诚和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艳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赵培凤、李瑞芳、张艳霞、张建宁、内蒙古诚和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名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培凤、李瑞芳、张建宁、内蒙古诚和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艳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王春秀: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39号原告洪红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红砖款3500元及逾期利息647.50元,本息合计4147.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包艳军: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42号原告王梅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孟旭明: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84号原告师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6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6498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15元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张晓琴: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高银山(又名高毛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97号原告林立军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建房欠款本金41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2091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15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谢布仁额: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90号原告包代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包六十一、梅花(又名包梅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62号原告王茂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二笔借款本金25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737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3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何乌云娜(何乌云):

本院受理原告左生与被告何乌云娜、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张秀兰不服我院(2020)内0521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1、请求依法撤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内0521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左生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送达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鄂尔多斯市华森草业有限公司、张庆华遗产继承人:

本院执行的郝建军、刘子荣、王书刚、刘引霞、贺彪、刘树林与鄂尔多斯市华森草业有限公司、张庆华、张丽珍、张晓伟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经调查,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森草业有限公司股东张庆华已故(系鄂尔多斯市华森草业有限公司股东),现就本案拍卖事宜及继承人权利义务公告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内科瑞估字(2020)第1211-011-130号关于鄂尔多斯市华森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海心村吉巴线南罕台河东流树满壕水委会路南房地产司法处置估价报告,鉴定价格为: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肆万柒仟壹佰壹拾贰元整(¥27347112元)。二、告知你公司如对上述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重新申请鉴定的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视你们放弃重新申请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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