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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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忠平、关龙: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边海、李敏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2万元,欠息4174607.14元;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董文栓、常粉团: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董文栓、常粉团、陈志、贺爱玲、陈琳、乔秀枝(2021)内0125民初17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董文栓、常粉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郭茂林:

本院受理原告洪建全诉被告郭茂林、连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内710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月20日

玉泉区岳铭楼客栈、高丛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满兴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36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李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杨拄与被告李永刚、闫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25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赵浩斯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于占友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0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郭利文:

本院受理黑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9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黑永军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贰拾万元整(小写: 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截至2020年1月21日已产生的利息为54706.8元)。合计254706.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金风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双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0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白巴图(白斯琴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于占友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0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佟连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于占友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0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张俊杰、杜丽英、杨海涛: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张俊杰、杜丽英、杨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对张俊杰、杜丽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西段绿洲岛小区6号楼2单元5层东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黄娜日、布日格德: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黄娜日、布日格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黄娜日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电动工具厂住宅楼11号楼5层3-305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侯威:

本院受理的闫吉晶诉侯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闫吉晶申请对侯威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7号9号楼4层5单元402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张垒、董冬梅: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诉张垒、董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对张垒、董冬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青城华府小区A号楼4层7-402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全纪录、吴素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马蓉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全纪录、吴素华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王东、马蓉代偿款及垫付的执行费116105.83元并赔偿此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20年8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8月2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内蒙古分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巴电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与马瑞强、贺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徐生、焦万力:

本院受理原告徐兴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包双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刘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花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4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3%计算支付利息540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日,利随本清。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杜荣、刘佃有: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杜荣、刘佃有、呼和浩特秦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1)内0125民初17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杜荣、刘佃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孙雨燕、李俊新:

本院受理原告陆军诉你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白双春、海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于占友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0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陈庆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玉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1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金钱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于占友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0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韩新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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