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内蒙古天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伊金霍洛旗煜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达拉特旗联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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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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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单证遗失:<强制保险标志(内置型)>印刷流水号为13000100002020945642<遗失第一联>;共一联,声明作废。

内蒙古守成鑫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不慎将内蒙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发票代码:1500194130, 发 票 号 :03583006、03583004、03583005,共三张,特此声明。

将鄂尔多斯市爱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田彩霞)遗失,声明作废。

本人郝圳钧 (身份证号:152701199007304518)遗失内蒙古龙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雅园小区4号楼1单元1101户收据贰张,收据号:0046439、0046835,金额合计:38202元,声明作废。

刘凯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四联丢失,票据号码:0017696850,声明作废。

2021年1月19日

■公 告

内蒙古迪百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陈金好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19)第0585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0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至90日,逾期视

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1年1月19日

■终止劳务合同公告

刘琪等同志,在合同履行期间,请假期满后未归,离岗一个月后公司曾联系你们,后又多次催促并电话联系,但至今仍拒不到岗履行劳动责任,严重失职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鉴于此原因,公司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终止与你们的劳动合同关系(联系电话:0477—8373861)。具体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如下:刘琪,2020年7月16日;韩军旺,2020年10月6日;田东,2020年10月8日;李军利,2020年4月29日;王旭明,2020年4月11日。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月19日

■通 知

杨帅(身份证152726199810023018),属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派至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务工。经所在用工单位函告,你从用工单位离岗后至今未与我公司办理任何手续,多次与你联系未果。此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邮寄解除通知已送达你处,请于登报之日起15日内到我公司办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及社保转移等有关手续。逾期,视为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鄂尔多斯市众擎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19日

■公 告

董慧琴,女,身份证号152524197402080029,在2020年12月31日与我单位内蒙古电安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你多次联系,一直未签离职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管理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签定的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续签。

内蒙古电安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19日

■更 正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12版刊发的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诉被告王宽荣、贺悦锋、王建国、王三荣、张埃厚、苗占金、王尚峰、韩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应更正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更 正

郭建业: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3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葛淑凤诉被告内蒙古康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郭建业、王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公告中“建业”更正为“郭建业”。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解除劳动关系公告

李春(男、身份证号612724197301191039):

在合同履行期间,你于2020年11月28日请假,假期结束后至今未回单位办理任何手续。单位通过电话和微信多次联系你,但你始终没有任何回复。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乌兰集团考勤制度。

鉴于此原因,单位依据企业管理制度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特此公告送达。联系电话:(0477)8872345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三号煤矿2021年1月19日

■更 正

原刊登于内蒙古法制报2020年12月23日8版中,本院受理原告师敏诉与被告韩玉山、王双合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判决要点:一、被告韩玉山、王双合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师敏借款本金6000元;二、被告韩玉山、王双合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师敏利息3600元(6000元×0.02元×30个月,从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更正为“一、被告韩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师敏借款本金6000元;二、被告韩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师敏逾期利息3600元(6000元×0.02元×30个月,从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师敏其他诉讼请求。”。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公 告

申请人邓兰英购买内蒙古自治区海外经济贸易总公司位于呼市新城区东风路中段干休所院南(海外公寓)1栋乙单元2楼3号的商品住宅楼一套,面积:118.18平方米。

该房屋从未办理过产权证书,现申请办理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若有任何纠纷,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公告人:邓兰英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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