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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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志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卓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志菲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卓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28482.87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2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9月2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姬雄飞:

关于原告刘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郭跃飞:

关于原告宋建军、原告刘生与你劳务、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6272、62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索奇:

关于原告合肥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刘汉新与你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6182、62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李茂胜(又名李茂盛):

本院受理原告池浩浩诉被告李茂胜(又名李茂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土默特右旗宝原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党有明、崔永平、张勇峰、马喜亮、土默特右旗宝原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郭增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增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张文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白宗喜、陈丽萍:

本院依法对(2017)内0221民初1327号原告郭强诉被告白宗喜、陈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予以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张三:

本院受理原告孙二女诉被告张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赵洪儒、赵春花、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国民诉被告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赵洪儒、赵春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赛罕区张亮麻辣烫兴安南路店:

本院受理原告郭永强与被告赛罕区张亮麻辣烫兴安南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孙林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剑光与被告孙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张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道特奥斯卡娱乐演艺中心与被告张玉林、白志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刘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白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卜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侯建军与被告卜振华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卜振华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包长林:

本院受理原告温佩荣诉被告包长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桂信: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旗诉被告桂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黄卫东、连焕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北方和平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卫东、连焕俊、庞志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孙志权、刘亚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诉被告孙志权、刘亚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王占东:

本院受理原告于振水诉被告王占东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王利清、李三秀:

本院受理李宝存申请执行王利清、李三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1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陈文贵: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文与被告陈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9日

张波:

本院受理原告程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4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要求被告张波偿还原告的欠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自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付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兴支行与被告付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兴支行截至2019年10月10日的欠款本金25963.20元、利息7646.46元、逾期违约滞纳金1498.02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的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违约滞纳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张小儿: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发与被告张小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小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宝发借款本金33800元;二、驳回原告张宝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王敖特根(又名敖特根):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74号原告包东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余款9000元;2.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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