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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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贾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杰与被告贾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朱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次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荣谦:

本院受理原告王力国、王雅娟诉被告荣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荣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力国、王雅娟欠款340000元及违约金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910元(原告王力国已预交),由被告荣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吴朝格图: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76号原告海木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8400元,共计43400元;2.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荆洪涛:

本院受理原告陈淑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子荆政业(2016年2月4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给付1000元至婚生子成年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吴晓红、肖黎明:

本院受理原告高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2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18200元的利息,从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李长红(别名李长宏):

本院受理原告高忠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20元;2.要求被告支付4920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包海成:

本院受理原告关长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包玉良(别名包宝亮):

本院受理原告关玉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3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孙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金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吴永春、柏占晓: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4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武成山:

本院受理原告孟兆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300元及逾期利息9400.32元,本息合计24700.32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5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0.0128元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孙秀华:

本院受理原告潘海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齐孟和(别名齐梦合)、韩峰英(别名韩风英):

本院受理原告庞学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1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郭素仙: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月明、郑惠兵、张华、陈伟荣、刘秀英、齐德恩、付爱梅、郭素仙、土默特左旗千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华启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122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郭素仙: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华、曹月明、郑惠兵、付爱梅、刘秀英、齐德恩、陈伟荣、郭素仙、土默特左旗千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华启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122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郭素仙: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惠兵、郭素仙、曹月明、张华、陈伟荣、刘秀英、齐德恩、付爱梅、土默特左旗千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华启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122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蔡福浩: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内蒙古昌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文杰、原审被告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蔡福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5民终45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李源、廉翠平:

原告科左中旗高玉宝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李源、廉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高玉宝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高玉宝农资经销处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李信: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671号原告李信与被告韦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韦成刚偿还玉米欠款7800元;二、要求被告韦成刚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董喜文: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496号原告廉成礼与被告董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廉成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董喜文偿还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13668元,本息合计28668元;二、要求被告董喜文给付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三、要求被告董喜文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张喜成:

本院受理原告傅燕青诉被告李俊峰、李俊平、张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内0104民初469号民事判决。李俊峰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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