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8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春兰、王武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春兰、王武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贷款42795.81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2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12月2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赵春兰、王武帅以商品房总价按日万分之零点五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刘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云赛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4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3%计算支付利息19800,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30日,利随本清。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刘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云赛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4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3%计算支付利息5400,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日,利随本清。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吴兴堂、内蒙古北方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角奇诉被告吴兴堂、内蒙古北方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聂旭春、李富荣: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价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聂旭春、李富荣公证债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20)内0102执异446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股价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聂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聂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33097.1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866元,由被告聂俊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2楼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侯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杜秀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高小叶、孙旺旺: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许传福、田英:

本院受理原告于井龙与被告许传福、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苏德:

本院受理原告周榕诉被告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自2020年3月1日起,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1日,为912元)。以上共计: 30912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闫冬: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闫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冬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12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887.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闫冬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涉案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闫冬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093.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刘振超:

本院受理原告程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0)内01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程婕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亢呼生、张春花、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机械厂: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亢呼生、张春花、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机械厂、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80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王然: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忠与被告王然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50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宋树存:

原告钱志峰诉侯建民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辖终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宋树存:

原告钱志峰诉侯建民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侯建民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北路佰旺家苑(BO BO悠乐城)11号楼2单元301室的房屋网签合同变更到原告名下。2、被告侯建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闫佳伦:

本院受理原告左胜利与被告闫佳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吴永强、梁晓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5号原告何小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元,给付约定利息3360元,合计8160元;2.要求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岳海青: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69号原告金晓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198元;3.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刘银花: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419号原告杨连全与被告刘银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连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刘银花离婚;二、婚生女杨佳琪(2004年2月22日出生)及婚生子杨宝宣(2008年3月23日出生)均由原告杨连全抚养,被告刘银花每月给付每人1000元抚养费,直至杨佳琪及杨宝宣独立生活为止;三、福特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G6L311)归原告杨连全所有;四、被告刘银花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

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孙洋: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602号原告杨占山与被告张德发、孙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杨占山要求:一、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50000块红砖;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

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