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家湾讯日前,48岁的赵某某因酒后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致1人死亡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被告人席位上受审。据悉,这是准格尔旗首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
2020年6月11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和朋友吃饭,席间喝了半斤多白酒。吃喝完后,其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十二连城乡西柴登村至布尔陶亥苏木通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0Km+800m处时,撞了前方同向步行至此处的行人王某。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王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肝脏破裂出血等损伤,伤后由于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加之有体位性室息,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赵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7日,准格尔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是属于酒后无证驾驶、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就该案造成的法律后果和刑罚惩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面对赵某某进行面对面交谈及释法说明,赵某某懊悔不已,他认识到由于自己的错误行为和侥幸心理,让被害人面临飞来横祸,同时也给自己和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他表示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30日,准格尔旗检察院依法对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9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