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何智慧、兴和县興业石材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鑫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0924民初813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原告鄂尔多斯市鑫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判决书,并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郜新荣、张香玲: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郜新荣、张香玲、盛敬仁、宋之花、盛敬孝、刘子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0)内0802执23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限制高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马忠全、刘鹰:
申请执行人郝存珍(已去世)与被执行人马忠全、刘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6)内0602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郝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侯国民: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仝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22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3执8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仝飞的申请将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袁锁小:
关于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丁双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锁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4393.02元及律师费2500元,共计22393.02元,并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320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丁双宝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丁双宝在承担了上述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锁小追偿。四、案件受理费42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袁锁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赵培霞:
本院受理原告闫广峰诉被告赵培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闫广峰就(2020)内06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东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鄂尔多斯市通溢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刚:
本院受理张鹏翔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通溢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9972元及利息215820元、贷款逾期罚息9000000元,共计29215792元;二、被告张永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对被告张永强、周红燕所抵押的位于东胜区迎宾路3号23号楼101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字第04341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国用(2009)第出让354号】及对被告张永刚所抵押的坐落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58号街坊A号楼20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50800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罚息的最高债权额度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78.96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5日
高凯:
原告刘婷诉被告高凯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刘婷与被告高凯离婚;二、孩子高子恒(2017年10月2日出生)跟随原告刘婷共同生活。被告高凯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刘婷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5日
刘彥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首军诉被告刘彦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彦军偿还原告贾首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刘彦军在偿还借款后,可以向借款人温玉平追偿。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5日
孟克、闫金凤、罗文军:
本院受理异议人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申请执行人闫金凤、被执行人孟克、罗文军执行异议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执异380号执行裁定书,停止执行申请人账户内扶贫专项款并予以退回)。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5日
林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15日
李翠、卞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英诉被告卞玉宝、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卞玉宝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99000及利息(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李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卞玉宝追偿;三、驳回原告卞玉宝的其他诉讼请求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鄂尔多斯市中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8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鄂尔多斯市中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48642.5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178.71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金桥:
本院受理原告韩海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韩福文:
本院受理原告齐宝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赵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金宝刚: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山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王富权:
本院受理原告齐天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王喜权:
本院受理原告齐天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白海月:
本院受理原告石高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吴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银山与齐帮柱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王六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杨月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王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周跟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包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宝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23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包祥、小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宝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23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何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铁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23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