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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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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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呼格吉乐图(孟呼和吉乐图):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312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孟呼格吉乐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孟呼格吉乐图偿还赊购玉米种子化肥款68020元,利息41492.20元,本息合计109512.20元;二、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孟呼格吉乐图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崔洪宝: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303号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洪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国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崔洪宝立即偿还购买摩托车款9534元,利息17572.9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本息合计27106.91元,利息按年利率0.154元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崔洪宝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曲艳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风芹诉被告刘继发、孟庆山及第三人孟庆杰、孟庆玉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风芹的诉讼请求:1、请求立即停止执行登记在被告孟庆山名下房屋;2、请求确认原告、第三人占有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的份额;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监狱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包玉柱、冯素英:

本院受理张玉华申请执行吴翠花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执2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被执行人吴翠花所有的(共有人包国林)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平安大街北紫金花园,产权证号:032-06346号,面积81.59㎡,砖混结构,用途住宅房屋;二、拍卖被执行人包玉柱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兴吐苏木西会田嘎查,林权证号:59610号,面积154亩,林种:用材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李阿斯冷: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375号原告赵老虎与被告李阿斯冷、韩所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老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李阿斯冷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4352元,本息合计14352元;二、要求被告李阿斯冷给付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以月利率0.0128元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三、要求被告韩所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贾德军: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341号原告周兴利与被告贾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兴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贾德军偿还拖欠安装彩钢房款本金29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贾德军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刘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吕振学与被告刘艳丽、第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苏日根塔拉嘎查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吕振学就(2020)内0521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转让合同有效;二、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王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金岭与被告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91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姚迪:

本院受理原告伊景林诉被告姚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0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刘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邸天柱诉被告刘福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刘福贵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杨双禄:

本院受理原告杨素芳诉被告杨双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陈子峰:

本院受理原告臧瑞杰、鞠树军诉被告陈子峰、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就(2020)内0105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邓晓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维冬诉被告龚曦、第三人邓晓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第三人邓晓勇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50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云凤诉被告闫志军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22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冯炜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娟诉被告冯炜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王俊毅、崔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张海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刚、王俊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李和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小军诉被告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董银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董银贵、刘小霞、董飞、董福贵、姚慧、孙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083、8084、8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内蒙古裕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责令退赔[案号:(2020)内0105执1476号]一案中,北京瑞航融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韩泽祥为内蒙古裕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韩泽祥、郭玉荣合同诈骗一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第三人韩泽祥仅在北京瑞航融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裕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执行案件中,向北京瑞航融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赔1597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追加韩泽祥为(2020)内0105执147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内蒙古裕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北京瑞航融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赔1597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26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闫海强:

本院受理安丽诉闫海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36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闫海强所有的名下蒙AS876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0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孙占发:

本院受理原告褚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吴忠海:

本院受理原告赵钧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52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忠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钧义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吴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阿力坦巴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潘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牛永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钱育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金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25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赵浩斯白乙拉、马永贤:

本院受理的原告衣建民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22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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