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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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金敖特根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宝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24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何和金(何君)、王金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衣建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23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祝立伟:

原告张国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034号民事起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2944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债务为止,年利率按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四倍即16.8%计息,暂计算合同约定期间利息人民币46843.78元);3、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院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张恩星:

本院受理原告薛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巴特尔、包头市跃隆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巴特尔、包头市跃隆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巴特尔、包头市跃隆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巴特尔、包头市跃隆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雷文印: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忠全、张育英与你公证债权一案中,申请人秦峰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异43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孔睿标:

本院受理原告徐恺诉被告孔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75000元。2、判令被告从2020年7月2日起按照本金75000元、年利率3.85%(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本金、利息全部清偿完毕。(计算至起诉时为721.8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王润生、内蒙古新天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海军诉被告王润生、内蒙古新天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董永、杨志恒、张玉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清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董永、杨志恒: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清、李祺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董永、杨志恒、陈园园: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清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高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刚与被告高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5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郭刚垫付的车辆贷款19640元及逾期利息(以196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0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17元,原告负担4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薛峰诉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4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王坤:

本院受理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王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韩勇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王成举、梁改枝、王成贵、赵婷、蒙明珠、安玉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成举、梁改枝、王成贵、赵婷、蒙明珠、安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成举偿还借款本金34,079.54元;2.判令被告王成举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计12,374.78元;3.判令被告王成举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2,000元;4.判令被告王成举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5.判令被告梁改枝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成贵、赵婷、蒙明珠、安玉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成举向原告借款后未按时足额还款,被告梁改枝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成贵、赵婷、蒙明珠、安玉梅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62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包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七十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23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白斯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衣建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23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鲁双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宝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24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白音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23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陈宝元: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杜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王贵杰:

本院受理原告白兴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韩增强:

本院受理原告邢金莲、樊树广、张福荣诉被告韩增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赵树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赵树清、鄂尔多斯市宝恒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720533元(双方于2014年8月31日按照本金80万元,结算欠息7376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8日利息为982933元);2、请求判令被告赵树清、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徐长青、赵桂梅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若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本案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凯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美臻、鄂尔多斯市乐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任建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杨金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金元、刘桂珍、张寿福、杜萍、杨军、薛英辉、鄂尔多斯市中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林峰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凯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美臻、鄂尔多斯市乐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任建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66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判决内容中第七页、第十页、第十三页中“伊国用(2011)第1857-16号”补正为“伊国用(2011)第1856-16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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