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水晶:
本院受理原告包来格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孟水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来格,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6380元【13000元+ 3380(13000元×0.02元×13个月,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30日)】。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水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包永泉:
本院受理原告包斯日古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永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斯日古楞化肥款本金人民币20200元;二、被告包永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斯日古楞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2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1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永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鲍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包斯日古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鲍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斯日古楞化肥款本金人民币13950元;二、被告鲍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斯日古楞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395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2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玉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王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包喜与被告王春梅离婚;二、婚生长子包鑫龙(2006年10月2日出生)、长女包鑫凤(2014年5月24日出生)均由原告包喜抚养,被告王春梅给付抚养费每名子女每月5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至两名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陈亚涛: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亚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欠款本金4200元、利息1764元【4200元×21个月(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0.02元】,本息合计596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亚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王玉宏: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伟民塑钢门窗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玉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伟民塑钢门窗厂欠款12072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伟民塑钢门窗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玉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孙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你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刚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孙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刚,自2014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三、被告海明对本判决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永亮、海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姚国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国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洪杰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3000元+7000元)、利息600元,本息合计10600元;二、被告姚国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洪杰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元计算);三、被告姚国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洪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7000元计算);四、驳回原告李洪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姚国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张跑不了、白文香: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跑不了、白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马玉龙借款人民币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跑不了、白文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张斌斌:
本院受理原告曲灵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曲灵玉与被告张斌斌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曲灵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刘绍江(别名刘柱):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卧虎镇职专化肥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绍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双辽市卧虎镇职专化肥种子经销处化肥款10340元;二、驳回原告双辽市卧虎镇职专化肥种子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绍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包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振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振春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二、被告包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徐振春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8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海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李桂琴:
本院受理原告徐忠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徐忠义与被告李桂琴离婚;二、次子徐建由被告李桂琴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徐忠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关塔拉:
本院受理原告于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关塔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涛化肥款人民币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塔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包青梅:
本院受理原告玉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青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玉环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10000元×0.02元×10个月),本息合计12000元;二、被告包青梅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玉环,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玉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青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关玉梅(别名关娜仁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玉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关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玉环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000元(5000元×0.02元×10个月),本息合计6000元;二、被告关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玉环,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玉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玉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吴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玉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玉环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000元(20000元×0.02元×10个月),本息合计24000元;二、被告吴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玉环,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玉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海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杨树林:
本院受理原告玉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玉环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10000元×0.02元×10个月),本息合计12000元;二、被告杨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玉环,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玉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树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包白顺(别名包百顺):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白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390元(本金3500元+利息18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白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包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与关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宝平、关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9600元、利息5952元【9600元×31个月(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0.02元】,本息合计15552元。案件受理费18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宝平、关桂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梅海德、王华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梅海德、王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960元(本金4000元+利息29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梅海德、王华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王亚芹、郑金昌、郑圆圆: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亚芹、郑金昌、郑圆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6500元、利息6240元【6500元×48个月(2014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20日)×0.02元】,本息合计12740元。案件受理费11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亚芹、郑金昌、郑圆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徐金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金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678元(本金5300元+利息137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金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