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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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徐乌力吉、赵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乌力吉、赵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5800元;二、被告徐乌力吉、赵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春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8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徐乌力吉、赵文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李冰:

本院受理原告张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岩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岩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孙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常凤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79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2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16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要求被告给付59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1月26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王双全:

本院受理原告崔连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12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3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齐海龙、于敏:

本院受理原告关哈斯巴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12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22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段春光、洪吉祥:

本院受理原告赖淑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26000元;2.并结清2017年1月6日到清偿日为止的利息,按银行存款利息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王守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18000元(本金15000元,借款期间利息3000元),以及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为5380元,合计233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张启(别名张宝权)、张国强、张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柏宝山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四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本金13777元;2.要求四被告支付13777元欠款的利息,从2017年1月2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陈志学: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24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24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1月12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王强、张立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58900元,并从2017年6月9日起给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为止,按月利率0.02元计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丁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20625元(25000元×0.025元×33个月),本息合计456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齐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发诉你与齐努恩吉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4550元(26000元×0.025元×7个月),本息合计30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齐宝山、包风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8500元及利息4250元(8500元×0.025元×20个月),本息合计12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张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喜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本金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齐铁柱:

本院受理原告张跃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53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9540元(53000元×0.02元×9个月)本息共625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金光辉、刘志、李艳: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三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8000元(20000元×0.025元×36个月),本息合计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张宝泉:

本院受理(2018)内0502行初3833号原告杨伟东诉刘波返还原物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4日

吕金库、孙会永、王爱军、魏海堂、付永全、赵克营、赵克录、冯诚诚: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永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天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李波、于文、王守忠等48人、杨宝双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4日

葛军、刘素玲: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葛全与被上诉人葛军、刘素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終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25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4日

白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进庭诉被告白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达(2018)内012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白利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进庭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基数40000元,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6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止)。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2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24日

杨心兰(别名赵心兰):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清诉被告杨心兰(别名赵心兰)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121民初17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24日

于跃飞: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于跃飞、吕小虎、孙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察右中旗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李慧、王丽平、何云霞、郭富成、王艳、周慧霞、王栓贵与被告杨向红、郭文清和察右中旗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共八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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