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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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朱慧霞、杨成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春雪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朱慧霞、杨成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春雪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杨丽君、贾改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春雪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沈越飞、温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春雪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王文强、杨润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春雪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刘建宝: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霞与被告刘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建宝偿还原告张海霞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张海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海霞负担50元;由被告刘建宝负担1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张献华:

本院受理申请人云树杰与被申请人张献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1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4日

徐承全、张君梅(曾用名苏海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宇诉被告徐承全、张君梅(曾用名苏海梅)、刘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被告姓名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王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铁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李根平、魏连平: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223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223执428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已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根平、魏连平所有的坐落位置在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新区固查路南惠和佳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固阳县字第186021301809号的房产一套,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查封该标的物的执行裁定书及本院在办理有关对该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评估报告、拍卖裁定、拍卖报告、流拍报告等有关事宜的法律文书。本院已于2018年7月17日根据申请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将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24日

黑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冯平诉被告黑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18)内0603民初4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2018)内0603民初4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执行大楼四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黑龙江鑫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盛奇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内蒙古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法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76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盛奇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3元,减半收取6061.5元,由原告哈尔滨盛奇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朱福霖(朱福林):

本院受理原告孙思江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思江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50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朱福霖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税务宿舍段的房产(产权证号7819,面积86.80平方米)。(2018)内0521执50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朱福霖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税务宿舍段的房产(产权证号7819,面积86.80平方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石庆云:

本院受理原告韩春喜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春喜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5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石庆云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建设大街前进路房产(产权证号6647,面积47.57平方米)。(2018)内0521执5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石庆云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建设大街前进路房产(产权证号6647,面积47.57平方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24日

柴立军、张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庆贺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08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柴立军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科尔沁大街温州商贸城内的商品间(产权证号11694,面积27.5平方米)。(2018)内0521执108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柴立军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科尔沁大街温州商贸城内的商品间(产权证号11694,面积27.5平方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包额日敦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代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鲍代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霍布和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8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代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鲍代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石乌恩: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田志彬:

本院受理原告梨树县林海镇沃土源种子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田志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梨树县林海镇沃土源种子化肥经销处欠款11000元,并支付利息3300元,本息合计14300元;二、被告田志彬支付原告梨树县林海镇沃土源种子化肥经销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11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15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志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谭佳:

本院受理原告郝喜宏诉被告谭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18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四号审判庭(3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刘芸:

本院受理原告温存华诉被告刘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刘芸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王欣、崔胜昔、宋新生:

本院受理原告燕飞明诉杨勇斌、代晨燕、王欣、崔胜昔、宋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燕飞明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王欣、崔胜昔、宋新生对上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欣、崔胜昔、宋新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杨勇斌追偿。三、驳回原告燕飞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4元被告杨勇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俊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俊强偿还原告王玉军借款本金71万元及利息1096532.5元以及自2018年2月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7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给付时间方式: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3、案件受理费2111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俊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刘俊:

本院受理原告秦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开庭传票。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916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韩刚:

本院受理原告车岐山诉被告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韩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车岐山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韩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刘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甄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被告刘建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2、请求判决刘建军给付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23日利息385600元,合计715600元。3、判决刘利军、余海宽、刘永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判决该笔借款从起诉之日至归还之日的利息;5、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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