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乌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特根白乙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17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
陈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20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
张巴根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19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
包长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20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
苗福荣: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玉江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玉江农资经销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农资款(化肥、种子)58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董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彭程、张佳、刘强、国星星、付晨、贾磊、王若飞、薛菁、董乐乐、孔德飞、宋晓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白海成:
本院执行原告白志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797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于2018年4月5日前履行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14)东法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18)内0602执恢797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武志成、王利军、张光钧、李筛、武志国、崔正虎、马玉风:
本院受理原告许宽则与被告武志成、王利军、张光钧、李筛、武志国、崔正虎、马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利军、马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许宽则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王利军、马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许宽则借款1000000元的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三、被告武志成、张光钧、李筛、武志国、崔正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王利军、马玉凤、武志成、张光钧、李筛、武志国、崔正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黄保柱、越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郝文兵诉被告黄保柱、越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保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郝文兵偿还借款100000元。二、被告越占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黄保柱、越占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陈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苑继明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恢1936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9)内0602执恢19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19)内0602执恢193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房地产估价报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马春江、李海霞: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16号鹿可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支付利息9000元(36000元×0.005元×50个月,从2018年10月13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本息合计45000元;2、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佟福柱: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17号白福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8670元;2、案件受理费3073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15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张小刚(别名:张立刚):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20号洪布林白乙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3650元,本息合计43650元;2、要求被告从2020年12月19日开始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0.5%的利息直到借款本息还清为止;3、要求被告从2020年12月24日开始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0.5%的利息直到借款本息还清为止;4、案件受理费891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齐永亭: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30号李国明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1600元,支付利息34760元(31600元×0.02元×55个月,从2015年12月20日至2020年7月20日),本息共计66360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1459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14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白文学: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33号刘立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300元,支付利息2934元(16300元×0.015元×12个月,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止),本息合计19234元;2、要求被告给付按月利率0.015元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281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9时15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