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扈广安诉白海林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贡意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766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4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郭存武:
本院受理原告刘全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陈六十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19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哈日其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18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冯小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19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王福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19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李文静:
本院受理原告魏书奇与被告李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02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赵宏泉、周开花:
本院受理原告金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娜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657号民事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7日
白国生:
本院受理原告包德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
周海泉、周占柱:
本院受理原告董萨如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
袁呼格吉力图:
本院受理原告马乌力吉木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
吴峰华:
本院受理原告沈根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
吴哈申塔那: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
何福霞:
本院受理原告辛小英与白曙亮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
佟红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期鑫天营彩钢加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
白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尤春芝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7日
袁一琦:
本院受理原告廖海霞与被告袁一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02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黄海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17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梁金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19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王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19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白乙拉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19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邓亮:
本院执行的闫忠平申请执行邓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内0624执13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查封)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624民初21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白银峰: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36号周玉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9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赵乃君: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59号曹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1600元(30000元×48个月×0.015元),本息共计51600元;2、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杨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杨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建军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12月7日的借款本金859896.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建军按照《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涉案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杨建军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
武建军:
本院受理回民区宏达昊泽二手车信息服务部与武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