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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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杜文、武凤莲、周夺、张巧先、李秀连、陈德生、刘存富、鲁友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大成至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杜文、武凤莲、周夺、张巧先、李秀连、陈德生、刘存富、鲁友平、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亚鹤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668、2669、2670、2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石寅:

本院受理原告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幕墙门窗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寅、内蒙古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斯苏亚拉、石晓军、朱丹、第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明、刘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王国强、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明、刘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王国强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第三热电厂与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97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峥嵘诉被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高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君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王二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君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二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朱福桩、包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朱福桩、包玉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李建平: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李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97238.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建平按照《中银携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向毅:

本院受理原告张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刘秀英: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刘秀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秀英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3574.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刘秀英按照《中银携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申瑞芳: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申瑞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申瑞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5310.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申瑞芳按照《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刘妙菡: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刘妙菡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妙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11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4999.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妙菡按照《中银钛金女士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郝光游: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郝光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光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978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郝光游按照《中银携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丁晓东: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丁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晓东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7949.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丁晓东按照《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吴娜: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吴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娜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11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4913.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吴娜按照《中银都市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包爱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包爱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爱民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11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1637.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包爱民按照《中银淘宝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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