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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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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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根:

本院受理上诉人樊文利与被上诉人高从府、李福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859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郝丽丽: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永刚与被上诉人张金绪、李玉娥、原审第三人郝丽丽、郭小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李艳名下财产相关权利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李艳、奇勇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2015)呼仲执字第21号执行证,依法执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艳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颐和住宅小区鸿都大厦1层101号、2层201号商业用房(房权证:赛罕区第2010114364号、第2010114015号)。现公告通知李艳名下该不动产的相关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相关权利,经过60日不申报视为无相关权利人或放弃相关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1日

敖俊富、刘亚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刘宝民农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2日

内蒙古东昇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东昇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原名称包头市文飞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赞皇县金银梭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已注销)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40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秦桂云: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远发、张后生与被上诉人张凯、太仆寺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桂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2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敖俊富: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刘宝民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陈维祎: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凡与被告内蒙古蒙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袁全运、第三人陶博驰、第三人付泽宇、第三人陈维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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