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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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到2019年1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8182.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军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郝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郝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到2019年11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099.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郝华按照《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李晓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李晓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到2019年9月1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22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晓萌按照《长城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斯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斯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斯庆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到2019年11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4535.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斯庆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朱海鹏、韩翠荣: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朱海鹏、韩翠荣(2021)内0125民初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朱海鹏、韩翠荣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青海松:

本院受理骆振与被告青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张雨晨:

本院受理李静诉张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0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冯智轶、郭庆珍: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冯智轶、郭庆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4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王凯伯、梁瑞霞: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王凯伯、梁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4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石存良、郑成英、李拴柱、杨本文、付福福、张林格: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石存良、郑成英、李拴柱、杨本文、付福福、张林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6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高娃:

本院受理王炳强申请执行高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4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王学友、王家凤: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王学友、王家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9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海峰申请执行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40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张文军: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43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张文军所有的位于玉泉区通顺西街大召旅游商贸居住区B7号楼12层2单元1201号房屋一套),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张文龙:

本院受理刘晓娟申请执行张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4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张文龙所有的位于赛罕区滨河路亿利傲东国际B-18号楼2层1单元201号房屋一套、蒙A65758宝马牌汽车一辆),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赵新明:

关于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润宇支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191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周智:

关于本院受理郭小波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433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魏福高:

本院受理魏国太申请执行魏福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执恢9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魏福高位于回民区锡林南路39号都市华庭景阁B座18层1803,产权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0118160号;拍卖魏福高位于新城区关帝庙街16号院2号楼1层西单元中户,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9114466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李瑞俊、岳利清、李茹:

本院受理李素芳申请执行李瑞俊、岳利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121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保证人李茹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大道天赋林溪住宅小区二期工程A10号楼4层1单元401号房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陈利峰、秦改艳、陈金花、罗秀清:

本院受理陈元元申请执行陈利峰、秦改艳、陈金花、罗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97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魏月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兵、张国印、魏月霞、杨二由、王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杨德兴、杨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柱与被告杨德兴、杨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纪树春、刘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熊天绪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12日

张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强、韩建忠、刘海峰、王芳、袁鑫、张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12日

郭春山:

本院受理原告刘剑与被告郭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春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剑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原告负担828元,由被告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2日

段飞荣:

本院在杨旌莉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20)内0602执恢1065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483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二、(2020)内0602执恢10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你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磐恒四号小区)1号楼16号商业一处;三、评估报告一份。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2日

苏雅韬(又名苏怡帆)、戴亦田(又名戴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屈占雄诉被告安琪、单春梅、苏雅韬(又名苏怡帆)、戴亦田(又名戴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安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屈占雄偿还借款本金369479.97元及利息(以369479.97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单春梅、苏雅韬、戴亦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琪追偿;三、驳回原告屈占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60元,由被告安琪负担11275.51元,由原告屈占雄负担17084.4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2日

马小旺、范翠萍:

本院受理原告武志强、郝振国与被告马小旺、范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12日

任红旺、任来旺:

本院受理刘三平申请执行任红旺、任来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2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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