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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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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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何春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春丽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11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4633.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何春丽按照《国航知音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侯德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宋艳秋:

本院受理原告张淞诉被告宋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肖宽:

本院受理原告于治国诉被告肖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王洪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明、于凯行诉被告王洪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云鑫、郭二文:

本院受理的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云鑫、刘柯芳、郭二文、郎程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柯芳对本院作出的(2020)内0125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赵连省: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凯文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齐丽华、李梦娜、李梦韬: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玉、戴志薇与被执行人王永强、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洪玉、戴志薇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齐丽华、李梦娜、李梦韬为(2019)内0102执3547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20)内0102执异422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执行人王洪玉、戴志薇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秦计先:

本院受理原告吴自枫与被告秦计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书副本、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刘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狄长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刘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诉被告刘凤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扎鲁特旗鑫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长喜、关长福、关长林: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永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鑫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长喜、关长福、关长林、王晓峰、唐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由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公正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2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鉴定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本院定于异议期届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徐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军诉徐亮、马俊杰(2021)内0125民初27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徐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温丽:

本院在执行郑秀丽申请执行温丽、石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内0802执恢6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杨建增(杨四):

本院在执行魏润才申请执行杨建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作出相关法律文书,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内0802执23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李凤宝:

本院受理原告陆艳秋诉被告李凤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程显才、杨秋燕: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诉被告程显才、杨秋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6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吉林省富翔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吉林省富翔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辽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李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武与被告王春辉、李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贺占军、李秀娟、贺礼奇:

本院受理原告丁键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李崇建、周敬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崇建、周敬蕊、袁登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崇建、周敬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6522.64元及利息61009.58元(截止2020年4月21日),并支付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二、被告袁登智在其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被告朱小丽因不服(2020)内0102民初第3316号民事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刘文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刘文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11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8551.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文祥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王磊:

本院在执行史亚娟申请执行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磊所有的位于临河区丽水新城12-1-502室房屋一套,委托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评估作出内济丰巴分估字(2020)第377号涉执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的评估值为534613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上述涉执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拍卖告知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罗日红、罗日满:

本院受理原告察右前旗乌拉哈乡西大梁村民小组诉被告罗日红、宋占斌、罗日满、李吉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土贵乌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罗日红:

本院受理原告于王女、孙存柱、聂煥考、南银柱、于千富、胡春玉、谢保科、卜福元、李宝和、陈爱旺、于润富、洪明玉、李春英、于秃人、于新富、吕利荣、刘万华、聂锅扣、张天文诉被告罗日红、宋占斌民间借贷纠纷等系列案19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土贵乌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12日

赵纪忠: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宝泉与被告赵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范建军、郭俊鲜:

本院受理原告丁树籽、刘彦飞、刘建飞、刘艳华诉你与齐兰英、薛平、武剑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闻全生(又名闻占忠):

本院受理贾敏与闻全生(又名闻占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执1096号执行通知书、(2020)内0104执1096号执行裁定书,(2020)内0104执1096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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