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龙诉你与第三人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刘清华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赵龙到相关部门将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公园大道小区(山水倾城)B5号楼3单元101号商品房登记手续变更至原告赵龙名下。限你在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闫少勇:
本院受理原告郝利平与被告闫少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唐红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盛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红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索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驰冠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郭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振宇、张新生、查永平、王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刘燕鸿: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法律服务所与刘燕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龚志良:
本院受理郝俊恒诉陈晓平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张炳义: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臣诉被告张寿平、郭林平、张炳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自2018年4月16日至2020年9月11日,共计28个月,35933.33元,以上两项合计135933.33元。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65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刘永震、张柏林: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诉被告刘永震、张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吉林偿还借款本息110万元,支付利息52.56万元,合计人民币162.56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73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永震对被告张柏林偿付欠款110万元的范围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3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柏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曹雅鸿:
本院受理原告焦春勇与被告曹雅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马利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生与被告马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利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海生借款本金55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海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利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巴彦淖尔市佰康健身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国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吴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邢敬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白百全、海香兰:
本院受理原告陈娜仁其木格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包银兰、白百岁:
本院受理原告陈娜仁其木格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白百岁:
本院受理原告房守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4日
陈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代石磊与被告王双月、内蒙古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双月、被告陈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原告代石磊办理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金川新天地小区15号楼1单元602号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二、驳回原告代石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双月、被告陈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银奎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你需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
杨东升:
本院受理任桂鲜申请执行杨东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37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
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韩瑞诉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45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王丽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韩瑞借款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
葛宏飞、吕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葛全志、张丽芬诉被告葛宏飞、吕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40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张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孙斯日古冷与陈嘎比雅吐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4日
王保国:
本院受理原告吴明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包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邢敬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张佳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佳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51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樊岳飞:
本院受理原告黄彦婷与被告樊岳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4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郭天军:
本院受理原告田志强与被告郭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7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康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权与被告康东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5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李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驰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0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李长义:
本院受理原告张四毛诉被告李长义、李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93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