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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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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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样:

本院受理原告魏星科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农民工工资款60万元及逾期利息72000元(以欠款60万元为基准,从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6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郭埃保、王银梅(又名王利春):

本院在执行常占斌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0)内0602执恢14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你履行(2017)内06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2、(2020)内0602执恢1458号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将你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中;3、(2020)内0602执恢14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扣划了王银梅(王利春)在东胜区铜川镇的土地补偿款45572.8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李永胜、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诉被告李永胜、玉花、苗军、李小英、吴哈斯额尔敦、杨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胜、玉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苗军、李小英、吴哈斯额尔敦、杨月亮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李永胜、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诉被告苗军、李小英、李永胜、玉花、吴哈斯额尔敦、杨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苗军、李小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李永胜、玉花、吴哈斯额尔敦、杨月亮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兰泽:

本院受理原告张茂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靳忠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内蒙古万邦商贸有限公司、朱志凯、范波:

本院受理上诉人严加胜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万邦商贸有限公司、朱志凯、范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苗小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志刚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许福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长子罗苗瑞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黄晓宇、吴悦: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晓宇、吴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黄晓宇、吴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3398.45元,利息4124.4元(计算至2020年10月22日),本息合计为27522.85元;二、被告黄晓宇、吴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0年10月2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被告黄晓宇、吴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李臣: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146号原告刘春莲与被告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春莲要求:一、要求被告李臣偿还借款40000元,逾期利息8000元,本息合计4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臣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马国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秀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王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齐秀芬诉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齐秀芬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及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止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齐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永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张树森、孙艳:

本院受理原告岑梅诉被告张树森、被告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吕常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双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106号,本案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韩长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银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1号,本案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柳春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银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94号,本案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必如: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37号,本案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王福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凤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102号,本案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白银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采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康海臣、吉宏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秀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9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吴五斤半、桂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青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国玉、白秀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仓诉你夫妻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3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齐美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玉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9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吴五斤半: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4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宝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来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9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白福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金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10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毕力格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青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9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红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3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黄海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曙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10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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