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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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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安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张志峰诉被告陈建中、邓安宇、张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赵明星: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赵明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明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到2020年12月1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493.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赵明星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赵明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973.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

本院受理原告周古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邓伟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与被告邓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借款合同到期;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75576.37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9日,利息6052.5元,本金罚息38.93元、利息罚息60.02元;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1452元;4.判令原告对于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其它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6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王增伟:

本院受理王志芬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内010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二、解除被申请人王玉霞与原审被告王增伟于2013年3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三、原审被告王增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申请人王玉霞购房款44万元及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3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四、驳回被申请人王玉霞原审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刘建亭:

本院受理原告王廷诉被告刘建亭、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刘莹: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刘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对刘莹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光荣街东侧房产(产权证号为186011101880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苏和:

本院受理的安秀卿与苏和、内蒙古泰利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内蒙古泰利达出租车有限公司申请对安秀卿交通事故前有无精神类疾病史、精神伤残和交通事故因果、精神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及领取鉴定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选择鉴定机构、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鉴定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鉴定,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张炳义: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臣诉被告张炳义、郭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自2018年5月20日至2020年9月11日,共计27个月,34650元,以上两项合计134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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