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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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梁国庆:

本院依据(2015)左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包全喜申请执行梁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7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梁国庆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大解放嘎查村东,林权证号:左林证字(2011)第54377号,面积:78亩,使用时间:2011-09-27,终止时间:2040-12-01的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所有权(现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届时本院将依法启动对上述林地的拍卖程序。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王华莉: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11号原告崔根艳与被告王华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根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王华莉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崔根艳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刘云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122号原告冯建军与被告王利波、第三人刘云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原告冯建军所有、登记在第三人刘云平名下、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通字108021102495号、位于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汉新城二期15#-152号的房屋;二、本院(2020)内0521执异18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三、驳回原告冯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张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242号原告梁晓君诉被告张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梁晓君欠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410.56元(4000元×1.283%×8个月,2020年1月1日-2020年9月1日),合计4410.56元;另给付从2020年9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张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王学成、赵胜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鄂尔多斯市凯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向东、陈永清、王明、王建岗、王云飞、刘海清、高玉奇、甘世平、王东、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孟志强、丁占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人(丁虎、王佳)、保证人(张如小、孟志刚、高键、孟志强、丁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11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鉴定费由高键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马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贺震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03民初319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3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利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贺震华借款3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1.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1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本院已收取)由被告马利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王俐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民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诉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栽生村民委员会与你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4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演出劳务费50000元以及延期付款违约金9525元(违约金按银行一至五年期贷款利率4.9%,自2016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5日,原告请求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两项合计: 59525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于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峰诉你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侯玉根: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李明:

本院受理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月6日

马君:

本院受理原告崔玉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李长义:

本院受理原告张四毛与被告李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长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四毛借款本金56000元,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李长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李长义:

本院受理原告张四毛与被告李长义、李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93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张银刚、皇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冯常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现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180000元,本利合计3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0日,被告物流公司因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为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反复推改还款日期。被告二人借款后,常年经营物流事务。被告告知原告说经营地在包头和巴盟市范围内,具体地址不告知原告。手机联系被告要款,但电话打通被告不接,无法向被告要款。截至2020年8月20日被告借款日期已达53个月,按最高法院年利率24%(月利率2%)的规定计算利息为180000(170000元×2%×53个月),本利共计350000元。因长期找不到被告,原告讨要借款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原告只好先行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款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款如数出借于被告,而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并在躲债。违反诚信原则。做据《民法通则》第8条、第90条、第108条的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冯埃云:

本院在执行李振与冯埃云、杨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18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冯埃云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6229760580400676961)及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账号:4367420480910150338);(2020)内0602执18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冯埃云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6229760580400676961)内3508.06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3674204180910150338)内1935.68元、划拨被执行人冯埃云财付通账户(账号:085e9858ee0e9db8cf e2ef 016@wx.t enpa y. com)内5479.37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李泽峰、张红梅、弓利荣、鄂尔多斯市凯宏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闫广树与被告张红梅、弓利荣、鄂尔多斯市凯宏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闫广树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76元,由原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李克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返还我公司2015年至2016年代其偿还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城康都B7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贷款6272.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潘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孙国臣诉你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包江:

本院受理原告藏青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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