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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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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合丰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永明、志梅、包双梅、图雅、包金梅及一审第三人吴云华、锡林浩特合丰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5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郝俊彪:

本院受理原告薛香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薛香芬不服(2020)内0121民初1639号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薛香芬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孙瑞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瑞华、刘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瑞华、刘燕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9950.84元;从2020年10月26日开始,以后的利息按每日14.61元计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元,由被告孙瑞华、刘燕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董台拴:

本院受理原告安锦平诉被告董台拴(2020)内0125民初9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高丽娟:

本院受理李渊诉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高丽娟给付原告李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准,从20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诉讼费8376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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