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纳日苏:
本院受理上诉人满都呼与被上诉人钟志雄、哈纳日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130号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王利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被告侯芳、第三人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利明、第三人刘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侯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刘占魁:
本院受理上诉人武威天马高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占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冯亮、王换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来恩与被上诉人冯春悦、冯亮、王换霞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赫利祥、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赫利祥、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12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5)鄂托民初字第029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梁建清、杜剑峰: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龙都建材租赁部诉被告梁建清、杜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贾占虎、高红利: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王平:
关于原告王伟、原告王海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6324、63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冀海军:
关于原告韩永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张保雄、张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们及被告宋莲芝、高志平、任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保雄、张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591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91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从2019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二、被告张保雄、张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59100元5%的违约金2955元;三、被告宋莲芝、高志平、任巧云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保雄、张金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保雄、张金凤、宋莲芝、高志平、任巧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