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燕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37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祁挨后、田艮桃: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樊明亮、何燕丽、何元贵、王二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祁挨后、田艮桃: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樊明亮、何燕丽、何元贵、王二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高赞峰、张玉清、张怀锁、刘利桃、张黑眼、高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郑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曹喜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39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高瑞春、张毛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蔡四清、米玉兰、蔡三彪、郎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高瑞春、张毛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蔡四清、米玉兰、蔡三彪、郎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三泰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被告赵卓、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天仓诉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67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王挨贵、任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被告王挨贵、张葡萄、倪文强、张学梅、任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任建强、王挨贵: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被告任建强、张葡萄、倪文强、张学梅、王挨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安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霞、李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田占明: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红诉被告田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田占明:
本院受理原告吕占军诉被告田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杜海清诉被告李素娥、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杜海清诉被告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连诉被告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彭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被告彭瑞军、彭仑发、彭春花、彭云慧、袁美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樊俊庭、黄转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支行诉被告高刚、樊丽霞、樊俊庭、黄转红、何海笑、高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樊俊庭、黄转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支行诉被告何海笑、高瑞芳、樊俊庭、黄转红、高刚、樊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樊俊庭、黄转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支行诉被告樊俊庭、黄转红、何海笑、高瑞芳、高刚、樊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孟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宝、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徐春、孟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曹爱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曹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薛容泉、王波、田裕、张卫华:
被告人贾新文、杜瑞、田裕、薛容泉、武嘉文、张卫华、王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11)土刑初字第76号、(2012)土刑初字第30号刑事补正裁定书两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两份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苗娥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你、苗小军、程文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彭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你、彭仑发、彭春花、彭云慧、袁美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贾文利、乔凤秀:
本院受理原告贾万荣诉被告贾文利、乔凤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50666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刘贵军、高利平:
本院在王润亭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12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刘贵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9号20号楼1单元301室(产权证号:040625)房产一处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被执行人欠其233775元债务及利息318401元(截至2020年1月26日),案件受理费2834元、保全费3500元,房屋评估费5742元、公证费800元,执行费3502元。上述房产共计抵顶568554元。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润亭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张志有、刘玉娥: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志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利民借款本金250000元及25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1年4月29日至2019年8月2日的利息(其中10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1年4月29日至2019年8月2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另外10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1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剩余5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2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2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张志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利民借款本金250000元及25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9年8月6日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34元,由原告王利民负担1050元,由被告张志有负担1128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