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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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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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晓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傅晓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2271.6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26日3258.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8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76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马忠全:

本院受理乌恩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忠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乌恩其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刘松云:

本院受理李俊义、刘尔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松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俊义、刘尔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董成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董成堂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董成堂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董成堂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王红敬、王洪君、内蒙古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瑞平与被申请人王洪威、翟占昆、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红敬、王洪君、内蒙古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0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韩润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润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0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乔世雄:

本院受理原告陈井华诉被告曹海军、乔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乔世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井华借款本金7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从2018年5月2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海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乔世雄、曹海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丛吉庆、杨明谓: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志辉与被告丛吉庆、杨明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丛吉庆与被告杨明谓共同向原告郑志辉支付转让费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丛吉庆与被告杨明谓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共同向原告郑志辉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于长水、菅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席建林诉被告于长水、菅美玲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唐开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唐开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开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到2020年12月1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091.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唐开春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唐开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2973.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杜文垒: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杜文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文垒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到2020年12月1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6256.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杜文垒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杜文垒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2265.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冯荣: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冯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荣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到2020年12月1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929.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冯荣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冯荣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739.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崔虎义: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崔虎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虎义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到2020年12月1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7308.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崔虎义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崔虎义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2224.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李锦玉: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李锦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锦玉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到2020年12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753.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锦玉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李锦玉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630.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杨恩克、白斯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杨恩克、白斯庆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张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张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马毅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马毅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白斯庆、杨恩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白斯庆、杨恩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喻意、张凤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喻意、张凤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常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常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武文忠: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及被告张和平、刘桂兰、武红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和平、刘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二、被告张和平、刘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40000元5%的违约金2000元;三、被告武文忠、武红兵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和平、刘桂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和平、刘桂兰、武文忠、武红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武文忠: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及被告张和平、刘桂兰、武红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二、被告武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20000元5%的违约金1000元;三、被告张和平、刘桂兰、武红兵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文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武文忠、张和平、刘桂兰、武红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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