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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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峰、石蓉、张俊科: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82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被告高峰、石蓉、张俊科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82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崔九新、田琴、苏亮、周建: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73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九新、田琴、苏亮、周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2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温丽、胡桂红、潘东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7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丽、胡桂红、潘东东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2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马润才: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1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与被告马润才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2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包海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巍与被告包海文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徐向东:

关于原告杨晓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李玉生:

关于原告徐慧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高俊钦: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春芽与被执行人高俊钦,高九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高俊钦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迎宾路12号街坊锦华苑小区1号楼2单元704室(产权证号:0000291)房产一处】,及内蒙古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摘要:高俊钦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迎宾路12号街坊锦华苑小区1号楼2单元704室(产权证号:0000291)一处(建筑面积146.11平方米,住宅)于2020年11月2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2.9516万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张月芳、郭平: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志福与张月芳、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郭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西街8号街坊2号楼1层17号(房产证号:32619)房产一处】、【拍卖被执行人郭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12号街坊9号楼802室(房产证号:070638)房产一处】,及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摘要:郭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西街8号街坊2号楼1层17号(房产证号:32619)房产一处(建筑面积20平方米,其他用途)于2020年9月10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5140元】、【内容摘要:郭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12号街坊9号楼802室(房产证号:070638)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05.22平方米,住宅)于2020年8月19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7339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张海燕、刘军: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陈海林与被执行人刘军、张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张海燕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6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证号:051799)房产一处】及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摘要:张海燕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6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证号:051799)一处(建筑面积145.24平方米,住宅)于2020年10月22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30337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郝春、黄永发: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春、黄永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侯强、高喜根、王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被告侯强、侯云胜、王瑞霞、高喜根、高锦娥(2020)内0125民初9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内蒙古吉昌达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远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吉昌达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月5日

祁伟伟、赵美林: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祁伟伟、赵美林(2020)内0125民初99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扩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张保雄、张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被告任巧云、宋莲芝、高志平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巧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从2019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二、被告任巧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59000元5%的违约金2950元;三、被告张保雄、张金凤、高志平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巧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任巧云、张保雄、张金凤、宋莲芝、高志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李海宝:

本院已受理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海宝、佟海泉、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3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2969元,借款期内利息6203元,逾期利息3647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7日,2019年10月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为止。(2)被告佟海泉、红梅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张保雄,张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被告宋莲芝、高志平、任巧云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莲芝、高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337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从2019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以借款本金48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以借款本金33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二、被告宋莲芝、高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49000元5%的违约金2450元;三、被告任巧云、张保雄、张金凤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莲芝、高志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宋莲芝、高志平、任巧云、张保雄、张金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刘小清:

本院受理任彪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42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0)内012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小清、郭俊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任彪红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8655.5元,上述共计88655.5元;二、驳回原告任彪红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刘小清:

本院受理任彪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42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0)内012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晓勇、刘小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任彪红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7287.3元,上述共计777287.3元;二、驳回原告任彪红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付小伟、董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付小伟、董晓丽(2020)内0125民初112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付小伟、董晓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朱海鹏、韩翠荣:

本院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朱海鹏、韩翠荣(2020)内0125民初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朱海鹏、韩翠荣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杨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闫茂提诉杨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40万元借款本金从2011年6月28日起至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96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从2012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485000元;4、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从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张雄、王鲜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23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雄、王鲜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文明借款本金355000元及利息532500元(以借款本金355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8元,由原告李文明负担213元,由被告张雄、王鲜艳负担1267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牛庭花、敖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牛庭花、敖海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牛庭花、敖海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83428.5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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