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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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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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赵玉柱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3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88元,由被告李志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贾庭、冯海洋:

原告张耀升诉被告贾庭、冯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贾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耀升借款本金7000元;二、被告冯海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冯海洋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贾庭、冯海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韩秀莲、贾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秀莲、贾喜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内0602民初234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2020)内0602民初23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内0602民初2346号,补正为(2020)内0602民初234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安瑞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瑞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瑞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73625.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本院二楼—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陈红亮:

本院受理原告席根心诉被告陈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红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席根心借款本金75万元以及利息140万元以及从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被告陈红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石艳荣:

本院受理原告庞美璐诉被告石艳荣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准予原告庞美璐与被告石艳荣离婚;二、婚生女石雨轩(2014年5月26日出生)跟随原告庞美璐共同生活,被告石艳荣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有探视的权利,原告庞美璐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石艳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巴格那、常秀清、周文奎、段长青、吉日嘎拉图、萨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格那、常秀清、周文奎、段长青、吉日嘎拉图、萨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9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内0602执9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巴格那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4670460000864963-156-1内存款。)、(2020)内0602执925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巴格那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4670460000864963-156-1内存款86584.09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武小龙:

关于原告姜亮亮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武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姜亮亮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武小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陈三强、陈雪峰、武金旺:

原告吕冬梅诉被告陈三强、陈雪峰、武金旺、郭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367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及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三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冬梅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照2%计算;二、被告陈雪峰、武金旺、郭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陈雪峰、武金旺、郭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4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三强、陈雪峰、武金旺、郭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郝男:

本院受理原告滕淑华、张德平与被告郝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郝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滕淑华、张德平偿还欠款1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郝男负担2700元,由原告滕淑华、张德平负担1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赵永平、刘俊梅:

本院受理原告郝英诉被告赵永平、刘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赵永平名下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街坊盘恒4号小区7号楼2单元904室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24458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二、财产保全期间,停止办理原告郝英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东方街12号汇昇花园住宅小区3号楼2单元504室房产(产权证号:蒙2019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5476号)一处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从文书送达之日起查封期限为三年,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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