锲而不舍前赴后继天涯觅迹千里追凶冒充领导骗取钱财  警方破案抓获嫌犯出狱后不务正业  连续作案被刑拘“黑校车”为图挣钱  超员载客被查获刑满释放不思悔改实施盗窃被判刑罚沉迷网游没有“装备”屡次盗窃电脑配件
第0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81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05

刑满释放不思悔改实施盗窃被判刑罚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于近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分别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一建材城附近饭店、停车场等地,以给被害人张某、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通过手机转账等形式从被害人张某 (60611元)和齐某(169499元)信用卡和储蓄卡中窃取人民币2301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301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使用手机盗窃他人信用卡、储蓄卡、支付宝a pp内人民币共计2301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不思悔改,又犯新罪,系累犯,且系盗窃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该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陈海青)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