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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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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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萨人陶格少: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刘世杰、张文、王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世杰、刘喜梅、李军良、张文、王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世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刘喜梅、李军良、张文、王玉珍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975元,由被告刘世杰、刘喜梅、李军良、张文、王玉珍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蒙学文、兰虎翼、赵琪、兰虎彪、纪晓娟、兰虎成、刘海霞、贺平、范海燕、王伟、杜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23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戴晔、郝淑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王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军诉被告王永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41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邱晓琳:

本院在执行邱晓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1099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邱晓琳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蒙古族中学公寓楼31号底商(产权证号: 135011105554)、达拉特旗蒙古族中学公寓楼4号底商(产权证号:135011105547)、达拉特旗蒙古族中学公寓楼3号底商(产权证号:135011105542)、达拉特旗蒙古族中学公寓楼19号底商(产权证号:135011105556)裁定过户给买受人。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10时至2020年12月7日10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邱晓琳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蒙古族中学公寓楼31号底商(产权证号: 135011105554)、达拉特旗蒙古族中学公寓楼4号底商(产权证号:135011105547)、达拉特旗蒙古族中学公寓楼3号底商(产权证号:135011105542)、达拉特旗蒙古族中学公寓楼19号底商(产权证号:135011105556)进行公开拍卖,其中位于达拉特旗蒙古族中学公寓楼31号底商(产权证号: 135011105554)房产一处以235821.6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刘存斌(身份证号: 612722197412150712)以235821.6元竞买成功;位于达拉特旗蒙古族中学公寓楼4号底商(产权证号:135011105547)房产一处以235821.6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刘存斌(身份证号: 612722197412150712)以262821.6元竞买成功;位于达拉特旗蒙古族中学公寓楼3号底商(产权证号:135011105542)房产一处以235821.6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马三光(身份证号:152722197503110619)以261821.6元竞买成功;位于达拉特旗蒙古族中学公寓楼19号底商(产权证号:135011105556)房产一处以235821.6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石辛(身份证号: 152722199812287345)以261821.6元竞买成功。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赵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东胜区宏源一品商住小区1号楼C区9号车库款170280元及从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和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77221.74元,以上共计247501.74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未付车库款170280元为基数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574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张伟、张伟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利诉被告张伟、张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兴利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从2011年6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1056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原告负担242元,由被告负担2126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高亮花:

本院审理的原告温晓强诉被告高亮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227999.38元以及利息72960元(按照年利率6%从2014年7月29日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计算利息);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按照6%年利率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杨巴根那、张全: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1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白玉堂、张全、文怀忠、杨巴根那、白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玉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7394.56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37394.56元;二、被告白玉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至2020年12月14日;三、被告白玉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12月15日起,按借款本金20000元计算的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6.09%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李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铁山与被告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铁山借款115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小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刘艳雨:

本院受理原告吕振学诉被告刘艳雨、第三人希伯花镇苏日根塔拉嘎查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振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吕振学预交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吕振学负担500元,退回原告吕振学案件受理费49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贺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巍与被告贺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7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刘宇:

本院受理原告田瑞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袁重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重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赵桂云、刘佳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桂云、刘佳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飞飞、李娜、石霞、郭杏杏、李奎、何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闫石、殷雨阳:

本院受理申请人邓红喜与被申请人闫石、殷雨阳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曹俊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喜珍诉被告曹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84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李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峰诉被告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45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张国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特日格乐诉被告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67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刘振超:

本院受理原告程婕与被告王颖、刘振超、王若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张东、白小花、闫京、刘凤云、苏雪峰、许文广、李晓刚、张继仙、郭亚文、郭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蒙学文、兰虎翼、赵琪、兰虎彪、兰虎成、刘海霞、贺平、范海燕、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23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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