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定点扶贫四县(市)全部脱贫摘帽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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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小智:

本院受理原告刘威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39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武英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武英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吴美玲:

本院执行的谢志明申请执行吴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2020)内0602执23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美玲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和苑8号楼3单元1107室房产(合同编号:2011-0018108)一处。二、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为: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0]第055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在价值时点评估市场价值为:116268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包秀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21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包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执3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包秀兰名下的位于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西腰林毛都嘎查,房权证号:1103号,建筑面积为155.04㎡的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张全、杨巴根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张全、杨巴根那、白玉堂、白永光、文怀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利息17394.56元,本息合计67394.56(截至2020年8月11日);并给付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郝连弟: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玉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准予原告包玉成与被告郝连弟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包玉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李吉日木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雅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吴雅芳与被告李吉日木吐离婚;二、婚生长女李婧(2003年9月5日出生),次女李萱(2012年2月4日出生)由被告李吉日木吐抚养,原告吴雅芳每月给付每人抚养费700元,于2020年11月起给付至婚生女李婧、李萱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抚养费于当年12月2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李吉日木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何青文:

本院受理原告陈安安与被告何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于宝军: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于宝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彭大丽、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与被告彭大丽、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7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张三良、孙茂枝、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4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与被告张三良、孙茂枝、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7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李国栋、陈爱民、戢文清、张惠芳、狄勇: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99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栋、陈爱民、戢文清、张惠芳、狄勇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李建庭、崔霞、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与被告李建庭、崔霞、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7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

侯永安、刘冀风、包头市宏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钢、张惠娣、单连银: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85号原告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永安、刘冀风、包头市宏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钢、张惠娣、单连银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2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

任鹏、李锦花、王文英、王海梅、王红梅、高俊亮、包头市国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内蒙古元盛投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任鹏、李锦花、王文英、王海梅、王红梅、高俊亮、包头市国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内蒙古元盛投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邢小丽:

本院受理吕文鲛申请执行邢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7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邢小丽所有的位于赛罕区四千米巷内蒙水利设计院宿舍11号楼3层4单元9号(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413503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吴志强、鄂尔多斯市宝立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孙瑞琳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立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立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瑞琳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吴志强为被执行人,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3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吴志强为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63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王利峰:

原告呼和浩特市华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华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3278707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278707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8年1月11日起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利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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