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12月25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因肇事司机故意碾压被撞人员,致其死亡后逃逸案件。被告人刘某生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9年1月3日早7时许,被告人刘某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沿青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工路与恒为路交叉口时,将行人张某某撞倒在车辆前后轮胎之间,刘某生下车查看后明知张某某倒在车底,未对其施以抢救,也未报警,再次启动车辆碾压张某某身体后驾车逃逸。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张某某因肺脏多发破裂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害人张某某倒在其车底下,仍驾车对被害人身体进行碾压并逃离现场,导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刘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36917.5元。 (肖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