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发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极寒天气下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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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9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30

履责有依据 监督有抓手 追责有方向

我区发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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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12月29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新闻发言人张树礼现场解读《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就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情况进行新闻发布。

据介绍,《责任清单》具有以下特点:强化政治责任;责任划分全面精准;强化司法裁判和公益检察监督责任。《责任清单》规定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了负责受理环境资源保护非诉执行案件,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依法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等责任。同时,《责任清单》还明确了自治区检察机关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为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支持等。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张树礼表示,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在答记者问环节,相关负责人表示,自治区将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指导地方开展好示范创建工作,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路径和转化模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积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守护好祖国北疆这道亮丽风景线。

(郭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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