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平、赵龙、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高青曼、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伊旗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债权人)诉被告高青曼、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伊旗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21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由原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杨正方、杨银罗、郝生云、王建国、折永东、刘进文、郝桃叶: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郝强、张晓琴、王伟、袁娜、袁向东、聂凤先、张敏、王引萍、郝明虎、刘玉兰、刘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