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辉:
原告多文军与被告你、赵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多文军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38000元[(50000元×2%×33个月,2017年10月2日至2020年7月2日)+5000元],本息合计88000元;二、驳回原告多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多文军负担82元,被告吴国辉负担24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曹查干巴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564号原告赵玉格与被告曹查干巴拉、庄义日格乐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查干巴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玉格借款7500元,支付逾期利息180元(7500元×0.006元/月×4个月,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本息合计7680元;二、驳回原告赵玉格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张智诉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刘世武、魏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及被告张来锁、何金娥、陈伟、王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世武、魏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9034.37元,并从2017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9.6‰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来锁、何金娥、陈伟、王文平的诉讼请求。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夏将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张喜成:
本院受理原告傅燕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梁建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刘爱桃、钱继来、钱丽、钱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苏云光:
本院受理原告张美云与苏云光、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陈立龙: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卓子砂利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欣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陈立龙、延鹭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145号、(2020)内0102财保1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徐涛: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涛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