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赵海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王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王国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闫俊英、张登峰、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张贵强、刘丽清、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连峰、安苗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连峰、安苗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王宝明、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王宝明、田玉荣、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王成奎、姜果花、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张殿辉、包海霞、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张殿辉、包海霞、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王鹏、郝丽萍、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王鹏、郝丽萍、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朱耀贵、丛日琴、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朱耀贵、丛日琴、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神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张正正:
本院受理原告路秀琴诉被告张正正、邓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高顺:
本院受理原告唐春杰诉你与董文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63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郑慧东:
本院受理原告庄小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刘万珍、李闯、李元清:
本院受理原告沙德华诉被告刘万珍、李闯、李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沙德华偿还借款本金51.4万元,利息88042元,合计人民币602042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51.4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沙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1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闯负担7665元,原告沙德华负担1004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常梅(曾用名常娟):
本院受理原告邱小松诉被告常梅(曾用名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梅(曾用名常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邱小松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从2017年8月1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邱小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峰与被告陈建中、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邓安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张志峰诉被告陈建中、邓安宇、张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书强诉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陆万元整,人民币6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4年8月24日至2020年10月22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捌万陆千肆佰元整,人民币86400元。以上1、2项共计:壹拾肆万陆千肆佰元整,人民币1464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7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张勇、王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兰与被告张勇、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勇、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张凤兰货款48381.1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爱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秀琳、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巴彦淖尔市爱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停止对在中国银行(账号:154024741781)的存款110000元的执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武永胜、王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富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永胜、王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永胜、王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富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21873.71元,并从2020年1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魏军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股权证书(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210291126、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225885)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内0802民催12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编号为0210291126、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225885股份登记为10000股,持股人为魏军,发证银行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书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魏军有权向发证银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国电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股权证书(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210290145;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143740)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内0802民催14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编号为0210290145;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143740,股份登记为24640000股,持股人为北京国电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证银行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书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国电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发证银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红霞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股权证书(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210289765;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167423)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内0802民催9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编号为0210289765;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167423;股份登记为147347股,持股人为李红霞,发证银行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书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李红霞有权向发证银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玉梅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股权证书(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100225484、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094517)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内0802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编号为0100225484、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094517,股份登记为45510股,持股人为马玉梅,发证银行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书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玉梅有权向发证银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恩、赵毅申请宣告邢金枝死亡一案,于2019年12月13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作出(2020)内0802民特1422号判决书,宣告邢金枝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葛占圣、谢永玲:
本院受理原告范虹诉被告葛占圣、谢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80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郭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徐华平与被告郭志刚及第三人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锁、李慧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8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