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军、朱雪慧: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姣与被上诉人梅军、朱雪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24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宋爱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翠珍及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杜先俊: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贾俊连与被申请人白秀娥、杜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再85号案件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草原兴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53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贺宝俊、樊金梅、唐永平:
关于申请人段玲巧与被执行人贺宝俊、樊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8)内0104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玲巧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玲巧与被执行人贺宝俊、樊金梅于2019年11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王俊琴(身份证号152634197311018420)、唐永平(身份证号150223198306081216),签订承诺书,为被执行人贺宝俊、樊金梅的付款义务担保,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段玲巧向本院申请追加承诺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向贺宝俊、樊金梅、唐永平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造成后果及费用均由你自行承担。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李海根:
本院受理原告苏双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曹巍:
本院受理原告郭桂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王明文、王学英、王永伟、陈国光: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树亭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宝隆典当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明文、王学英、王永伟、陈国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常鸿彬:
本院受理上诉人范俊华与被上诉人常鸿彬、白锁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晟璐、王利冬、张玉敏、王巧玲、石慧、第三人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971、957、962、1007、1008号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张瑞清: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瑞清、刘元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侯俊、苏雅拉:
本院受理原告杨力军诉侯俊、苏雅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苏雅拉、侯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杨力军借款本金342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4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5元,由被告苏雅拉、侯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杨永平:
关于原告任利刚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任利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任利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山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驳回原告王洪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洪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赵培霞:
本院受理原告闫广峰诉被告赵培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驳回原告闫广峰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刘翔、梁云连: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翔、梁云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永平借款本金9.7万元、利息10万元,共计19.7万元,以及支付从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60元、二被告负担4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麻飞玲: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麻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今被告麻飞玲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的物业费1287元及违约金2111.97元(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以1287元为基数,按3%/日计算),合计3398.97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麻飞玲向原告支付从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的违约金,按3%/日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月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田永利:
本院在办理刘文清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财保500号民事裁定书,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田永利位于东胜区东丽小区1号楼10楼1003西户(合同编号:2011-0064602),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二、保全期间,对石莲英(石连英)(身份证号: 152701196410170624)名下位于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2号楼-2单元-604房产(产权证号:东胜区字第109021506943)依法予以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任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增荣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1万元,及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那仁米德格: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那仁米德格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15581.27元及支付从201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15581.27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6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郅永春:
关于姬君玲诉郅永春、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达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高二美诉郅永春、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达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杨军诉郅永春、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达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上述判决的过程中,发现上述三案在审理过程中程序上有错误,作出了(2020)内0621民监9号、(2020)内0621民监10号、(2020)内0621民监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贺喜格陶格陶、哈斯塔娜、贺希格布仁、乌仁图雅、斯庆巴特尔、傲特根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86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与被告贺喜格陶格陶、哈斯塔娜、贺希格布仁、乌仁图雅、斯庆巴特尔、傲特根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贺喜格陶格陶、哈斯塔娜、贺希格布仁、乌仁图雅、斯庆巴特尔、傲特根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865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与被告贺喜格陶格陶、哈斯塔娜、贺希格布仁、乌仁图雅、斯庆巴特尔、傲特根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865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张发健、张友祥: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903号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发健、张友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晟昌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九原区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包头市晟昌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7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王锁柱:
原告曹代生与被告王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曹代生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7700元,本息合计17700元;二、驳回原告曹代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曹代生负担107元,由被告王锁柱负担64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何志华:
原告牛桂英与被告何志华、牛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牛桂英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1588.3元,本息合计81588.3元;二、被告牛国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牛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牛桂英负担60元,由被告何志华、牛国昌负担224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