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森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被告王森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预缴上诉费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包烂漫:
本院受理申请人郭好收、李捷与被申请人包烂漫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65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赵广义:
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广义、刘秀、张利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0)内012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广义、刘秀、张利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216540.06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16540.0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赵广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14005元律师费;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9元,由被告赵广义、刘秀、张利利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广义、刘秀、张利利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呼和浩特洪阳商砼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艾小燕诉被告呼和浩特洪阳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洪阳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艾小燕货款435066元;并支付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5月6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圆原告艾小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17元,减半收取4508.5元,由被告呼和浩特洪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木仁、云中旗:
本院执行申请人刘胜君与被执行人木仁、云中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和喜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20)内0102执异433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人田和喜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张伟业、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业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维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内0102执异428号执行裁定书。因异议人王维柱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郭海军、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海军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高兰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内0102执异441号执行裁定书。因案外人高兰英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刘胜:
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刘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内0624执12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执行通知书(扣划)、结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6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杨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被告杨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预缴上诉费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李海波: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海波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2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邓红喜:
本院受理申请人邓红喜与被申请人闫石、殷雨阳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张勇:
原告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明借款本金360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张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郭永强:
原告闫庭庭诉被告郭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郭永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郭永强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郭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闫庭庭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永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戚伟权、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戚伟权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徐梓旋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内0102执异439号执行裁定书。因案外人徐梓旋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万德全:
本院受理原告孟木日吉乐吐与被告万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德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孟木日吉乐吐借款63500元。二、驳回原告孟木日吉乐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3元,由被告万德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王贵艳、于志海、白满霞:
本院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贵艳、于志海、白满霞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9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鲍海山:
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与被告鲍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鲍海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欠款31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海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李五湖:
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与被告李五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五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欠款6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五湖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石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曾小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64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内0104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刘龙:
本院受理的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裁定书的内容为:1、刘龙所有的位于棋盘井镇泰发祥神华水岸国际商住小区30号楼2单元203室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星慧所有。刘龙所有的位于棋盘井镇泰发祥神华水岸国际商住小区30号楼2单元203室房屋一套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星慧时起转移。2、买受人李星慧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3、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2018)内0624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31448.47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刘龙名下已经保全的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过拍卖由竞买人李星慧以249313元最高价竞得,现以将购房款249313元全额支付给申请人付清你欠申请人案款及利息,现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张晓兵、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兵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乔鹏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内0102执异442号执行裁定书。因案外人乔鹏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安二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姬海峰诉你与温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张晓兵、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兵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张磊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内0102执异440号执行裁定书。因案外人张磊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朝鲁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2529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朝鲁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借款本100000元、利意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计息基数,按年利率6.09‰自2017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14日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9.135‰自2017年11月15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华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朝鲁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本院受理申请人韩云鹏申请宣告韩军死亡一案,经查,韩军,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3611120005,户籍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青松小区六区19栋43号。于2000年3月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满20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一年,希望本人或知情下落的有关利害联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胡玉梅:
原告徐林海与被告胡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徐林海欠款5800元;二、驳回原告徐林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徐林海负担139元,由被告胡玉梅负担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玉梅负担。裁定如下:(2020)内052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徐林海负担139元,由被告胡玉梅负担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玉梅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徐林海负担139元,由被告胡玉梅负担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玉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