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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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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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杨巴根那、白永光、文怀忠、白玉堂、张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巴根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二、被告杨巴根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利息9787.50元;三、被告杨巴根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12日至贷款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巴根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王国君:

原告王晓龙与被告王国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晓龙建房工程款23000元,支付利息2208元,合计25208元;二、被告王国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王晓龙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止以未给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国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包海林、齐海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付海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海林、齐海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付海山借款本金18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512元(18000元×0.5%×16.8个月,2018年11月24日至2020年4月17日),本息合计19512元;二、驳回原告付海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36元,由原告付海山负担48元,由被告包海林、齐海霞负担68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赵胡日乐、白桂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喜云与被告赵胡日乐、白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89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驳回原告赵喜云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退回原告赵喜云,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赵喜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海双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国明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海双林给付原告李国明建房尾欠款22500元;二、驳回原告李国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国明负担553元,由被告海双林负担76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包丽平、杨永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包丽平、杨永强、包海洋、斯琴高娃、柴文都苏、小兰、黄海山、马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丽平、杨永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980元,支付利息10896.77元[48980元×9.1365‰÷30天×342天(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1月28日)+48980元×13.70475‰÷30天×259天(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8月12日)];二、被告包丽平、杨永强继续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71475‰计算的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包海洋、斯琴高娃、柴文都苏、小兰、黄海山、马金莲对被告包丽平、杨永强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7元,由被告包丽平、杨永强、包海洋、斯琴高娃、柴文都苏、小兰、黄海山、马金莲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洪铁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玉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洪铁山偿还原告郑玉杰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2816元(5000元×1.28%×44个月,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合计7816元;二、被告洪铁山支付原告郑玉杰自2020年9月10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郑玉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洪铁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包志成、王海宁: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玉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志成、王海宁偿还原告郑玉杰借款本金16400元,支付利息6507.52元(16400元×1.28%×31个月,自2018年2月3日至2020年9月3日),本息合计22907.52元;二、被告包志成、王海宁支付原告郑玉杰自2020年9月10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郑玉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郑玉杰负担85元,由被告包志成、王海宁负担77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马海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孟秀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马海龙偿还原告孟秀花借款本金8250元,支付利息1188元(8250元×0.32%×45个月,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本息合计9438元;二、驳回原告孟秀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孟秀花负担3元,由被告马海龙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杨巴根、包龙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满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巴根、包龙梅偿还原告张满喜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利息5952元(15000元×1.28%×31个月,自2018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本息合计20952元;二、驳回原告张满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满喜负担84元,由被告杨巴根、包龙梅负担72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李宏宇(曾用名:李瑞军):

本院受理李志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75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0)内012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李宏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志敬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89320元,共计114320元。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被告李宏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郭俊喜:

本院受理张志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11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0)内012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郭俊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志飞货款1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346元,共计18346元,案件受理费259元,由被告郭俊喜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内蒙古运创租赁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市三人行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人内蒙古运创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内蒙古运创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坤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内蒙古运创租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21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运创租赁有限公司在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如意支行(账号为:6099576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85653.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三人行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王长春、李桂霞: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军诉被告王长春、李桂霞、王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长春、李桂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小军借款本金34230元;二、驳回原告吴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魏永章(又名魏勇):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平与被告魏永章(又名魏勇)、韩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魏永章欠原告刘德平借款1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德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88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8890元由被告魏永章负担8318元,由原告刘德平负担57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0)内0826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7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魏永章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瑞丰芳泽园小区A2号楼-1003室房屋一套中,价值3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对申请人刘德平与担保人王丽荣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平房(产权证号:杭房字第7-4-1409)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王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孟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6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玉梅给付原告吴孟春材料款7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吴孟春其他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玉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通辽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广林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吴旭:

本院受理原告田彪彪与被告吴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94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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