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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7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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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四家子镇第一垃圾填埋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通过,2016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敖汉旗四家子镇人民政府就敖汉旗四家子镇第一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电子版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报告书》电子版请打开邮箱地址:hba hz@f oxma i l.com下载,邮箱密码:HBAHZ2018查阅纸质版请联系电话15924438822联系人:展镇长.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即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包括:四家子村、扣河林村、烧锅地村、水泉村、马鹿沟、南湾子等项目区附近居民区的常住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邮箱下载)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电子邮箱(同上)四、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敖汉旗四家子镇人民政府

关于海亮广场.金宝街/花生小镇商业区域历年差额商业电费退补的公告

尊敬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三批次降低蒙西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4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我司受内蒙古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针对海亮广场金宝街/花生小镇商铺因历年商业电价调整产生的电费差价退补事宜公告如下:1、退费范围:海亮广场金宝街/花生小镇区域2013年9月3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商业用电户.2、退费对象:海亮广场金宝街/花生小镇区域2013年9月3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商业用电缴费业主/物业使用人.3、办理时间及地址:2020年12月31日前;地址:内蒙古海亮广场A座9楼.联系电话:0471-6277104.联系人:陈鸿然.4、办理材料:2013年9月3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商业用电缴费票据.5、退补方式:A、电费退还;B、相关费用冲抵.特别提示:请您于本公告张贴7日内(2020年12月31日前)至我司办理差额电费退补事宜,逾期视为您对上述权利的放弃,我司不再配合办理!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海亮广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3日

减资公告

鄂尔多斯市磊鑫信劳务有限公司(代码91150627M A0PR7M C4L)股东于2020年12月24日决定将注册资金由人民币1000万元减少至500万元,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注销公告

包头市青山区太阳花社区工作服务中心,登记证号:民证字第150204020122,信  用  代  码52150204M J 2312074M,经理事会研究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特成立清算组,请债权债务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社会组织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联系人:王利平,联系电话:13848295929.特此声明。

2020年12月25日

减资公告

根据股东决定,内蒙古裕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码91150105M A0PW 49B25)拟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300万元减资至100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至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开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说明,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购人)经会议研究决定,计划对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债权开展尽职调查服务及资产评估服务的采购工作,现通过公开竞争比选的方式选择并确定该服务的采购代理机构,符合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均可参与本次比选.竞争比选的实施细则,以后续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2.资格要求. 2.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招标代理或企业采购代理”相关内容;2.2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登记手续;2.3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办理登记手续;2.4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理登记手续;3.确认凡符合条件并愿意参加比选的公司,请在2020年12月25日-2020年12月27日期间将响应资料以1个PDF文件形式发送到741150570@qq.com邮箱,响应资料包括:1.介绍信(载明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2.营业执照及相关登记截图彩色扫描件、3.公司近1年代理过金融行业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4.公司人员情况5.公司荣誉及采购代理方案.我单位在截至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其近1年代理过金融行业相关业绩、公司人员情况、公司荣誉及采购代理方案因素综合评比并确定采购代理机构.6.联系方式招标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477-4921784邮箱:741150570@qq.com.2020年12月25日

注销公告

呼和浩特市宏玺煤炭有限公司(注册号150103000052893)股东会于2020年12月15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内蒙古巨华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代码91150105M A0M W XQ H6C)股东会于2020年12月15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内蒙古华瑞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分公司原内蒙古保平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M A0M YHXP35;登记内受字【2020】第2008167142号)股东会于2020年6月23日决议注销,现已完成税务、银行、工商注销登记,特此公告。

清算公告

内蒙古昌益信息技术服务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 A0N 4HRT5A经股东决议终止营业并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韩龙组成,请有关债权人于本公告之日起45天内到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联系人:韩龙,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山丹小区12号6单元502室;电话:18048342730


灭失声明

姓名:陈会青(身份证号150424196404030613)名下的蒙D8038挂,该机动车、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已灭失,无法找到,现声明蒙D8038挂号的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灭失声明

姓名:陈会青(身份证号150424196404030613)名下的蒙D38301,该机动车、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已灭失,无法找到,现声明蒙D38301号的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注销公告

包头市昆区瑞星文化课培训学校(和悦大厦校区),登记证号:010379,信用代码52150203M J 00213102,经理事会研究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特成立清算组,请债权债务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社会组织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联系人:张文婷,联系电话: 15049222085.特此声明,2020年12月25日


法院公告

陈宏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陈宏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宏森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12月27日的欠款本金25317.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宏森按照《中银携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陈宏森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李耀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李耀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耀福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8月28日的欠款本金4711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耀福按照《国航知音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李耀福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陈克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陈克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克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12月27日的欠款本金44958.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克石按照《中银全民健身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陈克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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