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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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郭万寿、康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71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2月25日

孙东东:

本院执行李俊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4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李俊清偿还借款本金660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911元,诉讼费9056元,保全费2020元。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

王哲峰:

本院受理原告贾永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64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内0104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

吴学文:

本院受理原告智小伟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65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内0104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

吴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吴七十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欠款人民币40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七十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包喜明、苏维堂(别名苏伟堂):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包喜明、苏维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喜明、苏维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欠款人民币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喜明、苏维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张彦民:

本院受理原告宋玉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彦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玉芹借款2900元;二、驳回原告宋玉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彦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包银梅: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银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永奎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1490元,本息合计41490元;二、驳回原告赵永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银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包玉亮(别名包玉良):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玉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永奎借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永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玉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包玉权: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玉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永奎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永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玉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刘宪忠: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宪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永奎借款本金75000元,利息46200元【本金75000元×15.4/年×4年(2009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本息合计121200元;二、被告刘宪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永奎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原告赵永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原告赵永奎负担1190元,被告刘宪忠负担2630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徐胜龙、崔军: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胜龙、崔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马小桃:

本院执行的苗瑞清申请执行马小桃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0)内0602执165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09)东法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0)内0602执1659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20)内0602执16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马小桃在鄂尔多斯银行个人账户(账号为: 6230930030007393159);(2020)内0602执16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马小桃在财付通账户内存款;(2022)内0602执16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马小桃在财付通账户内存款6412.4元整;(2020)内0602执1659号限制消费令。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三份、限制消费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樊凯:

本院受理原告尚家正诉被告樊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樊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尚家正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

院生云:

本院受理原告倪东林诉被告院生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院生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倪东林欠付工资4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原告负担177.41元,由被告负担834.5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

李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芳诉被告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925号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6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

赵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飞诉被告赵霞、张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赁费欠款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

刘向丽:

本院在执行杨继存申请执行刘向丽、刘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恢2344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向丽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街坊伊泰华府B区13号楼2单元221室(产权证号:103916)房产;内蒙古民正估字[2020]第023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

刘耀:

本院受理原告白旭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白旭运费8万元,以及从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霞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张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利霞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8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民族街南、准格尔路东、污水处理厂北的嘉铭商住小区6号楼1单元7层东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依法查封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民族街南、准格尔路东、污水处理厂北的嘉铭商住小区6号楼1单元7层东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张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987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民族街南、准格尔路东、污水处理厂北的6号楼3单元5层西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原告张雪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沙日乌素路18号亿昌大厦B座B号楼1单元4010号房屋(房产证号:蒙(2020)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35184号)的权属、抵押、担保等手续】、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依法查封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民族街南、准格尔路东、污水处理厂北的6号楼3单元5层西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杨存有、杜巧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琴诉被告杨存有、杜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29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本金54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贾志林、杨利强、马波: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志林、杨利强、马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贾志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2869元及利息(利息以22869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5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8.9‰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13.3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利强、马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贾志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杨胜龙: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杨胜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对杨胜龙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299SQ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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