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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5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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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郭品义、马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白浩霖诉被告郭品义、马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马玉花、郭品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白浩霖借款本金218100元及利息(其中15万元从2019年10月10日起、68000元从2019年12月5日起、100元从2019年12月9日起分别至2020年6月22日止,按照月利率2%;以218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3日起至本息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0元,由被告郭品义、马玉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刘树荣:

本院在执行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树荣民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3148号之五、之六、之七执行裁定书,依法续行冻结执行人刘树荣在鄂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 6217000460004182424);查封被执行人刘树荣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圣春苑小区3-1-301号房屋一处(合同编号:2018-0001910);查封被执行人刘树荣名下的汽车四辆(车牌号为:蒙K2519D、  蒙K16G40、蒙K1739C、蒙K7359S)。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通知

恒泰盛都二区购房业主刘佳璐(身份证号码:1501221992013X):

您与我公司于2012年10月7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及于2017年5月19日订立的《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认购恒泰盛都二区5楼2单元12层01房屋,房屋面积138.37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5944.709元/平方米,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及支付剩余购房款,该房屋于2017年5月19日您已办理入住手续,我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开始至今已多次通知、催促您办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故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办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您在收到该通知逾期不办理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的,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并将不再另行通知,届时我公司将直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通知一式叁份,业主执壹份,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壹份,公证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敖汉旗四家子镇第一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通过,2016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敖汉旗四家子镇人民政府就敖汉旗四家子镇第一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电子版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报告书》电子版请打开邮箱地址:hba hz@f oxma i l.com下载,邮箱密码:HBAHZ2018查阅纸质版请联系电话15924438822联系人:展镇长.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即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包括:四家子村、扣河林村、烧锅地村、水泉村、马鹿沟、南湾子等项目区附近居民区的常住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邮箱下载)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电子邮箱(同上)四、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敖汉旗四家子镇人民政府

声明

李彩军,男,身份证号15280119701201已于2020年12月18日正式从乌兰察布市集宁纳尔松酿业有限公司离职,此后本人的一切言行均与乌兰察布市集宁纳尔松酿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

遗失声明

●本人王东(身份证号: 152626198410150114)于2010年10月27日购买呼和浩特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半山半水小区B11-2-502,面积53.36平方米,单价为2585.29元,总价为137951元的购房合同遗失,声明作废●东河区气冲霄汉通讯器材经销部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37030219890827291101,声明作废●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唐缘汗蒸美容养生馆遗失营业执照正本,代码92150103M A0Q 28CE4M,声明作废●内蒙古蓝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及密码单,账号12153000000700152,核  准  号J 1910015035002,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乐宫支行,声明作废●内蒙古蒙勒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税号91150103M A0NC6AH24)遗失财务章一枚,声明作废●内蒙古盛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及存款人查询密码,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通道北路支行,账号05516701040005159,核  准  号J 1910020252401,特此声明●呼和浩特市万融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密码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账号:485101040013526,核准号:J 1910005117902,声明作废●包头市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兴和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152627000003027,声明作废●包头市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水河县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150109000004053,声明作废●包头市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薛家湾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152723000009229,声明作废●马海燕遗失呼和浩特市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闻都世界城17E-2208、2209装修保证金收据一张(编号7786686金额10000元),声明作废●郭志勇于2020年12月15号将身份证遗失,身份证号150124198904226017,声明作废●湖北红昌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代码91420600722051272C)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内蒙古智慧城市物联网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代码91150118M A0Q 83LY4Q)遗失合同章一枚,声明作废●范兰芬丢失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号楼2单元2901号车位款收据编号为:0051668金额为:152000元,声明作废●被保险人:王利民,车牌号:蒙A76J 83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保险单丢失,保险单号PDAA202015010000134943声明作废●内蒙古四福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呼和浩特市启之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 1910005322601账号50050104000218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支行,特此声明●商铺装修保证金票据收据遗失由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据的收据一份、编号HS 0009928金额3000,声明作废●卢媛,曾杰,在呼和浩特恒大文化旅游城认筹住宅一套,认筹书编号C5750402由于个人原因将此认筹书丢失后续引起法律责任与本人无关特此声明●汪晓旭遗失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购买华茂名居11-1-6西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发票号00057582发票代码215001619006金额546190元,特此声明●回民区梁老四水果干果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代码92150103M A0N CTUE8H特此声明。

法院公告

乔霞: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苏萍与苏泳帆、乔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乔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万业嘉园小区12号楼3单元306室(证号:067650)房产一处】、及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摘要:乔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万业嘉园小区12号楼3单元306室(证号:067650)房产一处(建筑面积81.30平方米,住宅)于2020年9月17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0056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樊凯:

本院受理原告刘治勇诉被告樊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被告樊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刘治勇偿还借款37000元。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樊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萨拉齐分公司、邢浩晖、郝倩:

本院执行执行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萨拉齐分公司、邢浩晖、郝倩、赵文礼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赵文礼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内0102执异395号执行裁定书。因异议人(被执行人)赵文礼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周耀明:

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耀明民间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案外人刘锐剑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内0102执异406号执行裁定书。因案外人刘锐剑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瑰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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