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8日22时58分,被告人兰某酒后驾驶黑色小型轿车,进入玉泉区金峰市场南门对面巷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兰某血液酒精含量182.22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 (陈海青)